胜景山河的耻辱柱
(2010-12-18 02: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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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按】只有这些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市场机制才有有效的运转。如果对这些中介机构的追查不了了之,或者按摩式处罚,那股市的杯具还将继续。
按照证券法,下列机构应该对胜景山河的上市造假承担连带责任:
1.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0-12-16/58788651.PDF
推荐结论: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愿意推荐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2.保荐代表人: 林辉 周凌云
胜景山河保荐人两项目双陷“卖壳”尴尬
http://stock.hexun.com/2010-12-17/126238193.html
3. 审计师: 中审国际会计事务所
http://pg.jrj.com.cn/acc//CN_DISC/STOCK_NT/2010/11/30/002525_ls_58720245.PDF
4.公司律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http://pg.jrj.com.cn/acc//CN_DISC/STOCK_NT/2010/12/16/002525_ls_5878865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