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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救赎奇恩》缩写,诚之缩写[转]

(2015-05-28 23: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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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約翰慕理《再思救贖奇恩》縮寫
John Murry︰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

by 誠之


本書作者是威斯敏斯特神學院已故教授John Murry(慕理),英文書名為 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本書主要是通過嚴謹的解經與嚴密的邏輯論證,來探討上帝如何將他在永恆里計劃、在歷史中已經成就了的救贖行動(恩典之約)施行在他的選民之上。在第一部份中,作者通過詳細的經文考察,從代贖的必須性、特性、完全性、和範圍等方面,討論神在歷史中已然成就的救贖工作。第二部份,則是討論救贖工作的實施次序,告訴我們,神如何藉著重生、信心與悔改、稱義、立嗣、成聖、堅忍、使他的選民與基督聯合、得榮耀,使救贖的工作徹底地完成。

第一部 救贖的成就
第一章 代贖的必須性
什麼是救贖(redemption)與代贖(atonement)?代贖是通過耶穌基督的流血、獻祭,代替罪人犧牲、以挽回神的憤怒來達成神聖潔的要求,結果是神除去、赦免人的罪,而使神與人復合。這整個的行動,就是救贖。
神的愛是代贖的源頭(約3︰16),代贖是神愛的彰顯;神的愛源于他主權的揀選。(羅5︰8;羅8︰31-32)
神永恆的計劃是上述宣言的背景,也規劃了這宣言的意義和功效範圍(羅8︰29;;弗1︰4-5)
為人類創立代贖的神的愛不是一種沒有區分的愛,乃是揀選和預定的愛。神喜悅他不可抵擋而永恆的愛賜予無數的人,代贖就是要成就這愛堅定的目的。
回答代贖的必須性有兩個重要的假說。一為假設的必須(hypothetical necessity),二為結果的絕對必須(consequent absolute necessity)。前者是奧古斯丁(Augustine)和亞奎(Thomas Aquinas)的主張,後者屬于較傳統的基督教立場。前者主張神的本性或赦罪的本質不是要求非流血不可,但是神選擇了以神子犧牲獻祭,因為這個方法能同時引發最多的好處,又更能彰顯神恩典的奇妙;後者則主張拯救失喪的人雖然不是神絕對必須作的,然而神既然按照他的旨意所喜悅的揀選了一些人,因著他本性的完全,他就必須用他兒子的犧牲獻祭來達成救人的目的(神自由而全權決定的救恩必須藉著替代的牲祭和血價的買贖方能成就)。慕理通過舊約與新約經文的考察,詳細地論證,說明 (1) 神的特性會要求他用此法(救恩元帥的受苦、凡事與他的弟兄相同)才能滿足神旨意的迫切需要,方能領許多兒子進入榮耀里(經文︰來2︰10、17);(2) 若不是神賜下自己的獨生子,罪人將永遠滅亡(約3︰ 14-16);(3) 只有基督的位格,才能滿足獻祭的終極性、完全性和超越性,才能有效地除罪(罪的嚴重性要求基督獻祭的超越功效)、帶來潔淨(來1︰1-13,2︰9-18, 9︰9-14、22-28); (4) 恩典的揀選的救恩包括離罪、成為聖潔、與神相交,但恩典既然離不開公義,唯有基督的義,就是他完全的順服(道成肉身、受死、復活)才是一個完全而永不收回、可以使罪人稱義的永恆救贖主的義。(5) 十字架的獻祭是神的愛最高的示範,祭品的貴重使我們確定神的愛的偉大,並保證神會白白賜下其他所有的恩典(羅5:8,約壹4︰10;羅8︰32); (6) 神是完全聖潔的,罪必然引起神的憤怒,並要求他對罪惡施行報應;因此,若沒有贖罪、挽回祭,罪人從罪中得救也是不可能的;基督挽回祭的工作才能滿足神聖潔的命令和對公義的要求,以宣揚神的公義,彰顯神的榮耀。

第二章 代贖的特性
基督代贖的工作包括獻祭(sacrifice )、挽回(propitiation)、復合(reconciliation)以及救贖(redemption)四個主題,而概括這四個子題的主題是基督的順服。基督的順服常被描述成“主動” 與“被動” 兩個層面。被動的順服指的是基督以他子民代表的身份承受了罪所帶來的刑罰與咒詛(被動的懲罰制裁);主動的順服指的是他滿足了神的律法對人積極的要求(主動的實行教訓)。作者精彩地論述了耶穌基督順服的工作,是因為他的順服完全達到了神的律法在刑事和教訓上的要求,解決了罪咎的問題,又完全滿足了公義的要求,才成為我們除罪和實際稱義的基礎。我們藉著與基督的聯合,成為順服的受惠者,也可以實在地分享這順服。作者進一步指出,聖經告訴我們,基督的順服是在一切試探、試煉和受苦的經歷中錘煉、模造出來的,好叫他在履行使命的頂峰時,達成在十字架上至高的順服,而成為一個全備而完全的救主。
什麼是獻祭?舊約獻祭的基本意義是贖罪(expiation),是把獻祭者的罪惡歸算到祭牲的身上,由祭牲代替承受罪的刑罰,免受神的憤怒和咒詛。舊約的獻祭是預表基督的獻祭,他親自成為祭牲,將他所代替的人的罪和刑責都轉到他身上。耶穌把自己獻為祭,抵贖了罪咎、洗淨了罪污,使我們可存著充足的信心親近神,並藉著耶穌的血得以進入至聖所。更重要的,是他自己就是祭司,他主動的供獻祭物(這祭物就是他自己!),全然抵贖神的咒詛;他也是麥基洗得等次的永遠的祭司,會為我們繼續代求。因此基督的工作是超越的、完全的、末後一次性的(來9︰6-15)。
什麼是挽回呢?舊約用「遮蓋」(cover)來表達。舊約的獻祭儀式,是因罪惡引起上帝聖潔的不悅和憤怒,刑罰是神的聖潔對罪惡的反應;而「遮蓋」能除去罪引起的神聖不悅。因此,「挽回」的意思是「平息」、「使息怒」和「使和好」,意思就是基督的工作,平息了神對罪的憤怒,使兩造和好。作者提到,挽回不是使神的憤怒轉變成愛;而是因為聖潔的、必然會憤惡罪(羅1︰18)的神也是一位有愛的神,挽回是神的愛行動的基礎(約壹4︰10)。神用基督的十字架使他自己聖潔的忿怒得著平息,以致能達成愛失喪罪人的旨意,又能符合證明那些構成他榮耀的一切完全特性。(羅3︰25,26)
「挽回」的焦點是神的忿怒及神為除去這忿怒所作的預備,「復和」的焦點則是人與神的隔離及神使人回復蒙受他恩典的方法。罪孽使我們與神隔絕,不單是我們對神不聖潔的敵意,更是神的聖潔使之與罪人隔絕(罪惡使他向我們掩面),復合就是要挪去這樣的隔絕。復和是我們得以神和好(羅5︰10,11;林後5︰20),更明確的說,是神使我們與他自己和好(林後5︰18,19;弗2︰16;歌1︰20,21)。作者提醒我們,復和最關注的事不是人對神的敵意,而是神對人的隔離;復和乃是透過罪的除去,挪走了神與人隔離的因由,而帶來與神和好的結果(羅5︰8-11,林後5︰18-21)。而這個復和的工作,是神白白的恩典,是神單方面的作為(divine monergism),是神自己所供應和成就的,也是件完成了的工作,人可以憑信心來支取這個神所預預備的喜樂和福氣。
救贖的確切意義是買贖(ransom),是付出代價以獲得釋放,其目的是解決人受罪惡捆綁、奴役的問題。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可以從律法和罪惡的角度去看。 律法的咒詛、即律法的刑罰制裁,其來源是神對罪的憤怒。藉著基督的救贖之工,也就是他自己成為律法咒詛的對象、擔當了他的選民的咒詛,而能把他的子民從律法的咒詛中買贖出來,不再受律法的咒詛(加3︰13);而由于基督是生在律法之下、履行了律法的要求、完成律法的宗旨,使我們能從摩西律法監護性的約束中被贖出來,「得著兒子的名份」,這是福音信徒的自由(律法沒有被廢除,而是被贖者能從被動的順服,進到主動的順服,是一種生命本質的轉化)。基督親自的順服成就了這樣的釋放,因著他的順服,眾人可以成為義(羅5︰19),換言之,基督積極與消極的順服是這救贖的代價。此外,基督的救贖的功效,也帶來罪咎的消除、赦免與稱義,並使我們脫離罪的權勢和奴役的玷污。基督的工作,一次解決了罪惡的權勢的問題,因他獲取的勝利,罪的權勢就在凡與基督聯合的人身上斷絕。透過基督死的功效與他同死、又透過他復活的能力與他同活,這事實保證所有神的子民可以脫離罪惡的權勢(羅6︰1-10;林後5︰14,15;弗2︰1-7;西2︰1,4;彼前4︰1-2);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夸勝,也使“這世界的王要被趕出去”(約12︰31),“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西2︰15),“敗壞那掌死權的.. 並要釋放.. 為奴僕的人”(來2︰14,15),結束了那掌死權的惡者的權勢。

第三章 代贖的完全性
在第三章中,慕理告訴我們,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在程度上是完全的。他首先駁斥了天主教對基督救贖工作的看法。天主教教理說,信徒過往一切罪所帶來的永久性懲罰和現今性懲罰、以及他們將來犯的罪的永久性懲罰都藉著洗禮得以免除了,但是洗禮後犯的罪的現今性懲罰,則必須由信徒在今生或在煉獄抵償之,即否認基督工作的完全性。更正教則堅稱基督對罪的抵償是完全和終極的,他親自洗淨人的罪,坐在至高者的右邊(來1︰3)使「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羅 8:1)。為罪受管教乃是使人歸正和成聖,而不是當作罪的抵償(來12︰11)。
接著,作者論證了基督作成之工的四個特色︰
(1) 歷史的客觀性︰基督救贖的工作,是在歷史上一個特殊的時刻發生的(加4︰4,5)客觀事實(不受我們的經驗所限)、一次完成的(不會重復發生)、已經成就的(耶穌不必在每次彌撒中再度被獻)、其執行不靠我們,乃藉著人的信心產生主觀的效用。
(2) 最後性︰代贖是一件完成的工作,不曾重演、也不會再重演。榮耀的主一次完成了替代的順服、贖罪、挽回、復和和救贖;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至高天至大者的右邊,繼續他大祭司代求的工作(來1︰3;9︰12;9︰25-28)。
(3) 獨特性︰只有道成肉身的基督,才能成就永恆的救贖與替代的犧牲。基督立下了犧牲的最高榜樣,要我們跟著他的腳蹤行、補足基督苦難的欠缺,但不是說我們就有分于基督替代的犧牲,這是在類別上的混淆。慕理說︰聖經所呈現的是獨有道成肉身的神子獻己為祭,不是三位一體中的聖父或聖靈,不是在被造等級的天使和人,獨有聖子一人犧牲了,用他的血拯救我們歸神。他並引用Hugh Martin的話︰「這乃是一件單獨的、無可比疑的、神聖的『交易』——永不再重復、永不可婉美或齊頭的。這是神聖智慧所發榮耀而莫測的計劃,實現時連天使的心智也盈溢了神的知識。這是神旨所喜悅的、自主的計劃,又是神恩典和慈愛的全權安排。」
(4) 內在有效性︰基督已完成的代贖之工完全滿足了神對公義的要求,背負並清償了我們的罪。神對罪惡一切的懲罰和審判都落在基督身上,因此成就了公義,也是罪人得以稱義的基礎。「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 10:14)。「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他的人。成就永遠得救的根源」(來 5:9)。恩典因此藉著「公義」作王,叫人因主耶穌基督得永生(羅5︰19、21)。這恩典也要繼續引導和成全我們,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

第四章 代贖的範圍
所謂代贖的範圍,簡單說,就是︰基督是為誰死的?也就是說,基督為誰獻己為祭?他為誰挽回神的忿怒?他的肉身經歷死亡是使誰與神復和?他拯救誰脫離律法的咒詛、罪的內咎和權勢、並撒但的奴役捆綁?他為了誰的好處而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有一些經文看似支持普世代贖(universal atonement),即基督是為所有人死的(賽53︰6,來32︰9,約壹2︰2)。但在聖經中「世人(world)、「眾人」(all)、「每一個人」(every one)、「所有人」(all men)等字或詞的意思往往並不是指人類的每一個人(例如︰羅11︰12,5︰18),這類措辭縱然有普世性的形態,但卻有特定的意義,並非指人類的每一份子,林前6︰12,10,23的「凡事」也要受上下文的意義限制。慕理寫到︰“我們深思救贖的意義,就會不難察覺普世化的代贖(atonement)是不可能的。救贖的意義不能解成「救贖的可能性」(redeemability)(即處于一個可蒙救贖的地位),而應解成「基督已經買贖(purchased)並取得(procured)救贖」(啟 5:9;來 9:12;多 2:14)……基督來,不是要使罪成為可補償的,他來是為了贖罪(expiate sins)——(來1︰3)。基督不是為使神能與人復和而來,他自己的血使我們與神復和。”“我們必須認定一事實︰除非相信萬人至終得救,不然就不可能有無限度的代贖。使代贖的範圍普世化,就限制了代贖的功效。”慕理指出︰「有限度的代贖」,是指「代贖只局限于那些被揀選為永生的承繼者」,而不是如普世代贖論,把代贖的範圍普及化了,卻限制了代贖的功效,「侵犯了代贖的不可或缺的特性」。
作者提出兩點來證明聖經是支持有限度的救贖。一、羅8︰28-39︰這段經文告訴我們,加略上彰顯的愛是一有分別的愛,不是一種無分別的屬世人的愛;二、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在基督里死了(羅6︰3-11;林後5︰14-15;弗2︰4-7;西3︰3),而在基督里死了的人都與基督同活,就是得著一個新的生命,可以效法基督復活的樣式。因此,慕理下結論到︰基督只是為那些向罪死、向義活的人死;而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向罪死、並活在新生命里,因此,我們不能說所有的人都普及地與基督同死,也不能說基督為所有的人死了。因此,“基督的死在其成為代贖之特性,是單單指在時候到了那些得著基督之新生命的人;基督的復活是這生命的保證和樣式。”
對于似乎支持普世代贖的兩段經文(林後5︰14-15,約壹2︰2),作者也提出詳細的解釋。林後5︰14-15的結論同上;約壹2︰2,是說挽回祭的效力和功能不是只限于耶穌的隨身門徒,,也不限于經門徒親自教導的信徒,是包括每一個接受試探見證而與聖父、聖子相交的人,各邦各族的人都在此意義內分享挽回祭的效力和功能,同時這段經文也在說明挽回祭的獨一性和永久性。
因此,作者在本章的結束指出,“當我們考究聖經時,會發現十字架的榮耀與十字架的成效有著密切關系。基督用他的血救贖我們歸神,他以自己為贖價,為救我們脫離一切不義。代贖乃是有功效的替罪。”

第五章 結論
道成肉身的神子擔當了神對罪的所有刑責,他擔當了我們的罪、擔當了未赦之罪的一切咒詛,並止息了咒詛。各各他的精神正反映神永不止息的愛,而各各他的基礎是永恆的公義。藉著神子的代贖,神把永恆的愛分賜給我們,並給予我們永恆的保障,而這保障是因救贖的完全性而有的。

第二部 救贖的實施
第一章 實施的次序
神為人準備的救恩是有次序的,是一連串的行事和過程,神學家稱之為救贖的次序,包括︰呼召(calling)、重生(regeneration)、稱義(justification)、立嗣(adoption)、成聖(sanctification)和得榮耀(glorification)。
下列經文證明救贖的實施是有次序的,不只是虛幻的推理︰
1. 約3︰3、5。重生在先,看見神的國、進神的國在後。 
2. 約壹3︰9。人從神而生,得以從罪的權勢中得釋放、得自由;也就是說,得自由是在重生之後。從神生的,神的生命會在他里頭,保守他不犯叛逆無救的罪。
3. 約1︰12。信心(接待、信靠耶穌基督)在立嗣(作神兒女的權柄)之前。
4. 弗1︰13。听道、信心,在受聖靈的印記之前。
進一步討論呼召、重生、歸正、信心、悔改、稱義、立嗣、成聖、堅忍、得榮耀的順序的經文︰
1. 呼召、稱義、得榮耀的順序︰羅8︰28-30。結論︰呼召、稱義、得榮耀是神安排的次序。
2. 信心與稱義的關系︰人是因信(by faith)、由信(from faith)、藉著信(through faith)、並在信上(upon faith)稱義的(參看︰羅1;17,3︰22、26、28、30,5︰1;加2︰16,3︰24;腓3︰9)。信心是稱義的先決條件,是神所命的方法,藉此賜人稱義的恩典。
3. 重生在信心之前嗎?在這章中,作者並未作進一步論證,作者僅指出“我們是死在罪惡過犯中的罪人。信心是一個行動,關系整個靈魂所付出的愛的信靠和自我委身。這行動非我們做得到,惟有聖靈更新我們才能做到。主耶穌也為此作見證(約6︰44、65)。約3︰3強調︰「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見神的國」當然是一個信心的行動,而這信心沒有重生是不可能有的。重生因此必須在信心之前”
4. 呼召與重生的關系︰呼召是“神帶領罪人出黑暗入光明,並與基督相交的行動”,“救恩的實際擁有是始自神所發出的有效呼召”,呼召帶有成事的功效,不是重生。故可以說呼召在重生之前。
5. 悔改與信心的關系︰悔改是信心的孿生姊妹,歸正(conversion)是兩者合並的另一個名稱。
6. 立嗣顯然在稱義之後。
7. 成聖︰是一個工程,始于重生、立基于稱義、又藉與基督聯合生發恩典的活力,這與基督聯合是透過有效的呼召而成的。呼召、重生、稱義和立嗣都是一時的行動,但成聖卻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因此,在施行救贖的次序里,成聖置于立嗣之後是正確的。
8. 堅忍(perseverance)是成聖過程的附屬和補充,它可隨人之意思而放在成聖之前或後。
作者結論到︰“因著上述各種解釋,施行救贖的次序證實是︰呼召、重生、信心和悔改、稱義、立嗣、成聖、堅忍、得榮耀。當我們小心地量度這次序時,我們會發覺有一個推論表明並集中解釋救恩每一方面的主導原理,是神至高有效的恩典。救恩的實施是屬乎主,正如救恩的計劃和成就是屬乎主一樣。”

第二章 有效的呼召
救贖的實施始自神對死在罪惡過犯中的人的有效呼召。有效的呼召指的是可引人進入救恩的呼召(羅8︰30,林前1︰9),與福音普世性的呼召(普遍呼召)不同。普遍呼召是沒有區別的呼召(太22︰14)。
關于有效呼召,作者作了四點討論︰
1. 神是發動者。林前1︰9。呼召是單獨出于神的行動,是神主權的恩典。更深一層說,父神是有效呼召的獨一行動者。父神既是救恩的計劃者,計劃藉子之死成就救贖,而在實施過程中也不是袖手旁觀的。經文︰羅8︰30,林前1︰9,加1︰15,弗1︰17、18,提後1︰9,約壹3︰1。
2. 有效呼召的特性。(1) 呼召是有效的;呼召包含領人到已定終點的效力。藉著至高的權能和恩典,神必然成事。(2) 呼召是不變的。羅11︰29,8︰28-30。有效的呼召會保守人經歷堅忍,是設立在神恩典的保證上;(3) 呼召是聖潔、屬天的。腓3︰14;提後1︰9;來3︰1。“神的子民被引進的生命是脫離現今邪惡世代的生命,這生命又帶來一個分別為聖的性情。”但“呼召的主宰性和有效性並不減輕人的責任,反而設立、確定這責任。恩典的深厚重大使責任分外加重” ,“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弗4︰1)。
3. 有效呼召的方式。神呼召人是按照他在創世以前所定的計劃,就是在耶穌基督里所定的旨意和恩典(提後1︰9;羅8︰28),神呼召人的方式有下列三個特色︰1. 是有決定性宗旨的,即非偶然、隨意、瞬間的決定;呼召的時刻及一切的環境都是神自己的計劃和旨意規定的。 2. 是永恆的。神在創世以前就計劃好了那將來要賜予人的恩典。 3. 是在基督里定的方式。父神以至高者的身份作有效呼召的施行者,而此呼召決不能在基督以外(羅8︰29,弗1︰4),這說明神性的不同位格在行動上完全和諧的配搭。
4. 有效呼召的優先性。從邏輯意義上來說,重生先于呼召。重生是救贖恩典在我們里面作工的起始,呼召是神實際使人與基督聯合(林前1︰9),與基督聯合就是與神在我們里面作工的恩典聯合。重生是神的恩典在人里面的工作,好叫人接受神的呼召,而有適當的反應。呼召就是實施救贖的起首行動,是神按照其恩典的旨意的第一個行動。
因此,慕理結論到︰“ 救贖的實施是始自神至高有效的召喚。藉此神的子民被導引與基督一同團契,永遠與基督聯合,以至可以分享那在救贖主、救主、主宰里頭的一切恩典和力量。”

第三章 重生
慕理︰“一個有效的呼召必須包含被呼召者適當的反應,…這種反應涉及被召者心靈、思想、意志的運用。”但對于死在罪惡過犯中的人,要求他們對呼召有信心和愛心的回應是不可能的(約6︰44,65,羅8︰8)。答案就在于“神的呼召是帶著神成事的恩典,是被召者可以回應呼召,又擁抱基督,以回應福音所白白給予人的”。 “這恩典便是重生的恩典。只有涉及神再造的力量和恩典,才能解決神的呼召與被召者有罪的光景的沖突。(結26︰26,約3︰8)”
慕理接著用一大段文字解釋約3︰5。他的結論是︰重生的兩個層面義(由經文的兩個要素——「從水生的」和「從靈生的」而得)是“潔淨人心里的玷污,並再造新的生命”(潔淨與更新), 完全呼應了舊約結26︰25-26兩個對應的解釋。
下面的一個段落,慕理用約翰一書里的經文(約壹2︰29;3︰9;4︰7;51、4、18)著重討論重生和其他恩典果子並立的關系。作者結論到︰“我們..德行的完整目錄——相信耶穌基督、得勝世界、禁戒犯罪、自制、不能犯罪、不為惡者侵犯的自由、行義、愛神和愛鄰舍,這些全都是重生的果子。”
作者並且提醒讀者,“重生是解作在人里頭的一切拯救恩典的始點;又一切運行在人里頭的拯救恩典都來自重生的泉源。人不是憑藉信心、悔改或歸正而重生;人悔改相信是因為已被重生。沒有人能真實的說耶穌是基督,除非是從靈重生的;那是聖靈榮耀基督的方法之一。在信心里皈依基督是重生的第一證據。也只有這樣,我們才可自知已經重生了。”“一言以蔽之,重生的人是已經歸正,又運用其信心與悔改”、“ 重生的效果就是得救恩典的實現”、“ 重生固然是神單獨的行事,這卻決不可以與人得救後所作恩典的活動分開。得救恩典的活動乃是神在人內里動工之恩典的必須而合宜的效果”、“ 被聖靈生的人是被聖靈內住和引導的”、 重生是一個“徹底、普及和有效的變化(trans????ation” ,因為這個巨大的變化是“神再次創造的行動”!

第四章 信心與悔改
慕理在章首指出︰“重生和它的果效是分不開的,信心就是重生的果子之一。沒有重生,一個人在道德上和靈性上是不可能相信基督的。但一個人若是重生了,他在道德上和靈性上就不可能不相信。”他引用約6︰37,6︰44、65,說明︰“重生是內心和意志的更新;這更新必須按其新的本性行事。”接下來,慕理介紹了重生、悔改與信心的關系。
他首先指出,“重生是神單方面的行動…是神的恩典叫人能夠相信”,“信心不是神的行動,是相信者的行動” ,“這就是神施行救恩的方法…在救恩里,神不是對待我們如機器一般,乃是以我們為人一般看待我們,所以救恩的範圍包括人一切的活動”( 弗2︰8 「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
接著,作者解釋什麼是信心?信心的憑據是什麼呢?其性質如何?
“信心是一個整個靈魂的行動,在這行動中,人自我委身與基督,為要脫離罪及其後果,以得著救恩” ,“對一個被宣告有罪、內里被罪灼傷、並認識神對罪的忿怒的人來說“,“有何憑據要將自己委身與基督?他怎知道將獲接納?他怎知道基督能拯救?他怎知道這自信是否誤信了?他怎知道基督願意拯救他?”這些問題是“極端迫切適當的”。
信心的憑據有二。一、福音的邀請(offer)是普世性的,也就是說,神是沒有分別地向所有的人提供福音的。聖經根據︰救恩的啟示是給被揀選的子民(詩76︰1-2;約4︰22),「地極的人都當仰望我,就必得救」(賽45︰21-22)、「…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何必死亡呢?」(結33︰11;18︰23、32)“在神單獨與以色列所立的恩典之約中,已含有向全人類發出的福音的勸告和挑戰,…福音按著耶穌的使命傳開,(太 28:19)…福音普世性的提供更為明顯!”其他經文︰約6︰37,徒17︰30、31。二、所提供的救主的全備性和合適性。救主資格的完備性是基于他一次完成的工作,也在乎他在神右邊不止息的工作和不變的祭司的職份。這就是信心的憑據。經文︰太11︰28;約6︰37;來7︰25。“我們將自己委身給他,不是因為相信已蒙拯救,乃因是失喪的罪人需要拯救。人在失喪光境中,神賜人信心的憑據。此憑據不受任何限制或規範。在信心的憑據中,失喪者獲賜神豐富的憐憫,藉著神的誠信真實,恩典的應許得著保證。因這緣故,失喪罪人可將自己委身基督,完全自信將被拯救。但凡接觸過福音的罪人,都得到神的憑據所帶來如此的自信。”
信心有那些特質呢?一、信心是知識(knowledge)。我們必須知道基督是誰,他作過何事,並且他能作何事。對于基督的真理,我們必須有所理解(羅10︰17)。二、信心是確信(conviction)。信心是同意(assent)。人不但必須認識基督的真理,更要相信還是真的。確認不單只同意關乎基督的真理,這更覺察一種完全的符合,即基督的真理和失喪罪人的言行之間的一種符合。確認因此是集中人至大的興趣,又接納如下的判斷(verdict)︰基督完全符合在罪惡與困苦中的我的需要,他也完全符合我希望靠神的恩典去成就的一切。三、信心是信靠(trust)。信心是接受並倚靠基督,即一個迷失的罪人對一位能夠並願意拯救他的救主的承諾。信心是把我們自己交托給他,不是單單相信,且是相信和倚靠他。信心透過恆久的連系和信托使人與基督聯合;這聯合保證救主救贖的能力、恩典和效能在相信者身上生效。人的責任不是重生自己,重生是神單獨的行動。人的責任是成為重生所要求的,人的責任是要聖潔。有一責任人永不能擺脫,就是要相信基督,好使靈魂得救。當我們在福音中與基督相遇時,我們沒有理由因不信而拒絕他,一切的理由要求我們付出信心的交托。
「信心與悔改,孰先孰後?」這是不必要的問題,因二者並無先後之分。若信心是「相信基督,為要離罪得救恩」,那末對罪的憎恨就是悔改,悔改基本上就是轉離罪歸向神。悔改基本上是內心、理智和意志的改變。改變主要關系四件事︰即對神、對自己、對罪惡和對公義在理智上的改變。悔改的特性加重了事實的逼切性︰即人需要福音;人接受福音後與罪隔離;又對福音的信心帶來全新的人生觀。福音不單單指靠恩典和藉信得救,這更是悔改的福音。悔改的記號是轉離罪惡,「全心致力于新的順服」。
結論︰信心不只是一時的行動,而是對救主的一種恆久信任信靠的態度,悔改的效果也是持久的痛悔。破碎的靈和痛悔的心是相信的心靈持久的印記。悔改的起源是基督的十字架。一個悔改的人必須不斷到十字架前傾心吐意,流淚懺悔自己的罪。成聖的路是一條懺悔的路,即人懺悔過往及現今的罪。主赦免我們的罪,這赦罪是用他的臉光印證的;但卻不是我們赦免自己。

第五章 稱義
「稱義」最中心的問題是︰有罪的人怎能被神看為義?“歸根究底,罪是與神為敵;而罪的本質是敵對神。一個敵對神的人不可能是與神和好的,因為人若敵對神,神也敵對他。…神絕對的本性要求他發出義怒,即神的忿怒。(羅1︰18)”這就是人的處境,也就是人與神的關系。人怎能與神和好呢?
在神面前,人全然不義!因為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我們往往太容易忽略這事實的嚴重性,…這是為何「因信稱義」這重大教義毫不關涉我們靈命至深處的原因…因為我們不曾浸染關乎神的實在、威嚴和聖潔的深入意識。”“我們的思想必要革新。… 惟獨在那革新的時刻,人的思想感覺才復原,能夠了解神使不敬虔的人稱義的恩典。”
稱義並不解作「使成為義、良好、聖潔或正直」。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更新人,這更新的工作始自「重生」,繼于「成聖」,而完成于「得榮耀」;但稱義不是指神這更新和成聖的恩典(這是天主教的一個基本錯誤),當法官宣布被告為無罪時,他不是使他成為正直的人。他只是宣布︰在他的判斷里,這人的罪狀不成立;「稱義」只是法官對有關這人與法律的一種宣言或公布。所以,「稱義」是法庭用語,應解作「宣告為義」(申25︰1,箴17︰15,路7︰29;羅8︰33)。慕理指出,“重生是一件神在人內里的工作;稱義是…神對我們的裁判”,不可混淆。
接著,慕理指出,神怎能稱那些全然不義者為義?神稱罪人為義時,是什麼使神仍是義的?作者的回答是︰神在「稱義」所作的,並無違背一規則,即「宣言是肯定所宣告的事實」;神使不虔敬者成為義,因而可以宣稱他們是義的(羅5︰17-19),是神把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我們藉此在神前蒙接納為義,所以,稱義是神「設立性」的行動。設立行動為要肯定真正的宣告行動。神必須設立一個新的關系並宣告它的存在。設立行動包括把基督的順從與公義歸算給我們,基督的順從必須被認定為稱義的根基。
「信」是被稱義的根基嗎?慕理指出,聖經常提及我們是因(by)信稱義、藉(through)信稱義、或由(upon)信稱義,卻從不說我們是依照(on account of)信稱義,或因為有(because of)信稱義。”,因此,“信本身不是義,正如稱義的「義」不是靠功勞而得或由我們作成的。”
作者引用一些經文指出一些人為的義不是被稱義的基礎︰(1) 人為的義不能根除過去的罪、不義、並過去之罪所殘附人身的咒詛。但稱義卻包括免除所有的罪和咒詛,惟有一個完全的義才能成為圓滿、無瑕疵而不可改變的稱義的根基。(羅5︰17、18、21)。人為的義只裝備人去享受永生,其本身卻不能成為如此賞賜的根基。(2) 稱義不是靠行為(羅3︰20,4︰2,10︰3、4;加2︰16,3︰11,5︰4;腓3︰9)。(3) 我們是靠恩典稱義。稱義乃是出于神白白和非人配得的恩典(羅3︰24,5︰15-21)。
那麼,聖經稱罪人為義的基礎是什麼呢? (1) 我們是在基督里稱義(徒13︰39;羅8︰1;林前6︰11;加2︰17); (2) 我們稱義是藉著基督犧牲和救贖的工作(羅3︰24;5︰9;8︰33、34)。我們是靠耶穌的血稱義,是基督一次完成的救贖功勞,稱義因此是客觀的(不是靠自己去感覺的); (3) 我們稱義是藉著神的義(羅1︰17,3︰21、22,10︰3;腓3︰9)。換言之,我們得稱義的義是一種神的義,不是我們的義。稱義是神的公義從“本于信、以致于信”地彰顯; (4) 稱義的義是指基督的義和順從(羅5︰17、18、19),這義是基督藉人性去成就的,也即他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信與稱義之間的關系如何呢?接受稱義者的行動就是信,惟獨信是與這稱義有關。我們稱義是本于(by)信,或藉著(through)、或以致于(upon)信(比較︰羅1;17,3︰22、25、26、27、28、30,4︰3、5、16、24,5︰1;加2︰16,3︰8、9,5︰4、5;腓3︰9)。叫人稱義的信乃是對耶穌基督最初而基本的信的行動,我們藉這信並在有效的呼召中與基督聯合,有分披帶他的義,好叫我們被神接納和稱義。因此,作者結論到︰“神稱義的行動是外加于信心的行動;神在人相信耶穌的時刻稱人為義。然而須緊記一點,信是發自人的行動運作,不是神相信耶穌基督,乃是被稱為義的罪人,因此信對稱義是不可或缺的媒介。信是稱義前預先非有不可的。”
為何稱義是藉著信,且單單藉著信?首先、這符合「稱義是藉著恩典」的事實(羅 4:16)。信與恩典是互補的。其次,信亦完全符合「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義」的事實。信的特性是接受和依附另一物,在此就是指基督和他的義,我們因此是藉著信稱義。第三︰「稱義是藉著信、且單單藉著信」充分證明了恩典的福音的自由和豐富。「我們是因信稱義」宣揚了恩典的福音的重大教義,說明我們不是靠律法之行為稱義。
只憑信心是不是會使人松懈?作者回答說︰稱義是單獨藉著信,不是藉一種單獨的信(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 but not by faith only)。稱義不是救贖恩典的一切內容。基督是一位全備的救主,相信的罪人在基督里擁有的不只是稱義。信不是信靠基督以得救恩者內心惟一的反應。不錯,惟獨信帶來稱義,但一個稱義者若只擁有信,就是怪的,不可能存在于恩典的國度里。信的行事藉著愛得以實行出來(比較加5︰6),又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比較雅2︰17-20)。活的信心使人稱義;活的信心使人在基督的死及其復活的大能上與他聯合。沒有人能為脫離罪咎而信靠基督,除非他亦為脫離罪的權勢而信靠基督。

第六章 立嗣
立嗣不同于稱義或重生,立嗣是因為重生和稱義後我們所擁有的一個與神之間的新關系。藉著立嗣,被救贖者成為全能主宰的兒女,得以進入並享受神家的福樂。稱義或重生都沒有表彰這樣的恩典。闡明立嗣的特殊性質的經文是約1︰12,人成為神的兒女,是藉著權柄或權利的授與,這是賜給凡相信耶穌名的人的。
立嗣與其他恩典的關系︰
(1) 立嗣不脫離稱義和重生。
(2) 立嗣也是一個司法的行動,是身份、地位的給予,不是人里面發生的新性質或性格。
(3) 那得立嗣進入神家的人亦同時賜有立嗣的靈,藉此可以認定兒子的名分,並使用隨名分而有的所有權利。(加4︰6;比較羅8︰15、16)
(4) 立嗣與重生的關系。重生是立嗣的條件,立嗣是重生的後果,人是藉著性情的分享和立嗣的行為成為神的兒女。當神選立男女進入他家時,他保證他們不但得著兒女的權柄和益處,更要有與這地位相稱的性情和傾向。神藉著重生達成這目的——他按著自己的樣式,就是知識、公義和聖潔的樣式,更新他們。
立嗣是神絕對的恩典和主權。若不是神自己的啟示和聖靈的印證(林前2︰9、10),人不可能存子女般的自信和愛呼叫︰「亞爸,父!」
神作為父親的角色有幾點要注意。一、聖父身份(Fatherhood of God)是只對三位一體而言的,是三位一體的第一位對三位一體第二位(聖子)的身份,只適用于父神對聖子永遠而必然的關系,這是獨特而獨一的;在這意義上,任何他物,包括聖靈,都不是聖子。人也不可能成為聖子(或神),進入三位一體永恆的關系之中)。 二、神在某些涵義里可說是所有人的父,即因著人是神的後嗣,又神是眾靈之父、眾光之父,神與一切人類在創造及眷顧上的關系是一種父性的關系(徒17︰25-29;來12︰9;雅1︰18)。但在聖經中,「父」之應用于「神」,和「神的兒女」之應用于「人」,均是單獨而一律地只應用于一種關系上,就是救贖和立嗣所成立的特殊關系(羅8︰15;太6︰9)。慕理提醒我們,不要“把神人間最高貴、最豐富的關系貶低至僅藉創造而有的神人關系…使人誤信受造身份是立嗣得進神家的保證。”。三、神的父性和神賜人兒子名份也關乎救贖實施的真理。藉著立嗣的行動,神成為其子民的父,不是所有人之父(約壹3︰1-2;約14︰21、23)。
聖經中的「父」是指擁有三個位格的三一神,還是單指父神?慕理用一些經文說明,新約中「父」是三一神第一位格的專有稱號,他的結論是︰“當神在立嗣後被稱為「我們的天父」或「我們的父」時,所指的是三一神的第一位格,即那專稱「父」的。神的子民是父神的兒女,他為他們設立這至高至親的關系。”

第七章 成聖
(一) 成聖的先決條件
成聖是特指聖靈這內住和引導的工作。呼召與重生,使“罪惡不再在所有經歷有效呼召而重生者心中作王”(羅6︰14);呼召使人與基督聯合(林前1;9)。若被召者與基督聯合,他是藉著基督的死和復活的能力與他聯合;他是向罪死了,舊人已被釘十字架,罪身已被減絕,罪惡不再作主(羅6︰2-6、14)。重生之後,聖靈成為支配者和引導者。
完美主義者(perfectionists)歪曲了成聖的意義︰
  (1)他們不承認這得勝是屬于每一個重生和有效地被召的人。
  (2)他們將得勝解釋為一種與稱義的身份無關的祝福。
  (3)他們對得勝的解釋與聖經的解釋截然不同——即把得勝描寫為不犯罪的自由或不犯故意的罪的自由。聖經的教訓是︰得勝是根本地斷絕罪的權勢和愛好;如此的斷絕是每個與基督聯合者必然的情況。與基督聯合是在基督死的功能和復活的效力上與他聯合;那與基督如此同死同復活的人,是已脫離罪惡,罪也不能管轄他。
(二) 成聖所關心的事
信徒藉與基督聯合而脫離罪的權勢、藉重生而脫離罪的玷污,但他們仍有內存的罪(比較羅6︰20,7︰14-25;約壹1︰8,2︰1)。除非人卑賤的身體改變成為與基督榮耀的身體相似、除非這必朽壞的變成不朽壞的,這必死的,變成不死的(腓3︰21;林前15︰54),不然,成聖不可能實現。
成聖針對的正是這事實;其宗旨就是要除去一切的罪有幾個問題需要解釋︰
1. 信徒一切的罪都違反了神的聖潔︰仍內住在信徒里面的罪和信徒所犯的罪都會引發神的忿怒。故約翰謹慎地提醒信徒要緊記一事,就是每個對神有指望的人「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約壹 3:3)。
2. 罪使信徒內心和生活起沖突。若有盈余的、內住的罪,就必定有保羅在羅馬書7︰14節及其下經文所敘述的沖突。人越成聖,越與其救主的樣式一致,…越會恆切渴慕得著神在基督耶穌里從上頭召他來得的獎賞,也越自覺盈余的罪的嚴重性、更強烈地厭棄之(賽6︰5;伯42︰5、6;太5︰48)。
3. 我們必須恆久而越加寶貴一事,即罪雖然仍然存在,卻不能支配我們。罪活在我們里面是一回事,我們活在罪中卻是另一回事。「相信罪不能作王」的信心是作義的奴僕和神的奴僕的原動力,好叫人能結出聖潔的果子,其結局就是永生(羅6︰17、22)。
(三) 成聖的動工者
只有神使人成聖(帖前 5:23),更清楚地說,聖靈是成聖的動工者。但︰ (1) 聖靈叫人成聖的方式充滿奧秘。聖靈恆常不斷地工作,其果效顯示于人的理解(understanding)、感覺(feeling)和意志(will)的知覺(consciousness)範圍內。(2) 必須認定一事︰我們要完全依靠聖靈。我們現今靠著恩典得拯救,正如過往曾靠過恩典得救一樣。 (3) 聖靈是以基督的靈,和那叫基督從死里復活者的靈的身份作成聖工作的。基督的死和復活不但是成聖的過程的起始,這死和復活亦是成聖的持續。聖靈的特權和功用是榮耀基督;榮耀基督的方法是把授于基督的事向神的子民陳明(比較︰約16︰14、16;林後3︰17、18)。聖靈以內住的靈作成這工,他是信徒的保惠師(約14︰16、17)。
(四) 成聖的意義
靈是超自然的動工者,我們不斷地倚靠他;同時,成聖也是一個過程,其關系的範圍涉及信徒的意識生活,成聖者在這過程中不是被動或不動的(腓2︰12、13;帖前5︰8、9;彼前1︰5、9;2︰2)。神在人內里的作工不會因我們的作工而停止,我們的作工亦不會因神的作工而停止,但這並不是合作的結果,乃是因為神作工,所以我們才作工。我們所作一切的得救工夫,都是神在人心里作工的效果。不是只立志而不行事,也不是只行事而不立志,乃是立志(willing)和行事(doing)一同效力。作者最後指出︰成聖是聚合人的思想(thought)、興趣(interest )、感情(heart)、心思(mind)、意志(will)及目標,使其集中于一點,即神在基督耶穌基督里從上面召我們來得的獎賞;成聖又關系我們全人投入于神所設立的方法,為叫我們到達這地步。

第八章 堅忍
聖徒的堅忍不同于信徒的穩妥。每一個承認相信基督、又在聖徒的團契中被接納為信徒的人,就有永生的確據,可嘗神賜他永恆的救恩。但是聖經與教會歷史中充滿了離道反教(apostasy)與偏離(falling away)那些不足的信心的例證。來6︰4-6,約15︰1、2、6提到了一些例子。聖經中也多處提到,真信心的重要考驗就是忍耐到底、常在基督里和恆久持守他的道(約8︰31-32;太10︰22;來3︰14;約15︰6)。
聖經對此有兩方面的教訓︰
(1) 有關「偏離」、「離道反教」的解釋︰有些信徒的經歷正如種子撒在石頭地上的教訓(可4︰5、6、16、17)。
(2) 這些人所經歷的,只是暫時的信心(來6︰4、5;彼後2︰20-22)。
「信徒的堅忍」不保證「信徒是穩妥的」。穩妥是指其永遠的救恩,與其可能犯罪的程度和轉離信仰聖潔之途沒有關連。真正的信徒不可能自暴自棄地犯罪、不可能讓罪作王、也不可能在某些背棄信仰的罪上有分。真實的信心必關系到生活上的聖潔和忠貞。因此,聖徒的堅忍的教義,是指︰聖徒,即透過聖父有效地呼召和聖靈的內住而與基督聯合的人,會至終堅忍。若他們堅忍,他們也忍耐、也持續。也就是說,屬于他們的穩妥與他們的堅忍是不能分開的(太10︰22)。
彼前1︰4-5提到三件事值得特別注意︰
  (1)他們是蒙保守的。
  (2)他們是藉著信心蒙保守。
  (3)他們蒙神保守直至末後的結局,就是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
這保守不是短暫的,而是至末了的;這保守也不是不靠信心,卻是藉著信心蒙保守。故此我們不要相信被濫用的「信徒的穩妥」的教義而閑懶度日或放縱情欲,卻要認識「聖徒的堅忍」的教義,認定人要至終持守信心聖潔,才可保持在基督里的穩妥。堅忍的意義就是把自己最強烈和最專一地奉獻給神,用在神所命定的途徑上,成就救贖的目的。
緊接著的問題,是聖徒會堅忍嗎?神是否命定和預備了那些真心相信基督的人才至終堅忍?
慕理解釋加5︰4「從恩典中墮落」的意思,這段經文不是在討論信徒是否會不得神的喜愛而終至滅亡的問題。而是要指出「因行律法稱義」的偏差,在表明稱義不是恩典和功德的混合,而是唯獨靠恩典和唯獨透過信心稱義的。
聖徒是誰呢?就是指那些被呼召作聖徒的,即耶穌基督所呼召的(羅1︰6、7)。一個被呼召和被稱義的人可不可能偏離正道及在永恆救恩上有虧欠?保羅的答復是「不可能的!」——那些被呼召和被稱義的人必會得榮耀。連阿米念主義者也否定此說,因為他相信神預定了永恆救恩,要賜給他所預知的人,就是堅忍到底和得救的人。
以下的經文可作為堅忍教義的依據︰腓3︰21;羅8︰23;約︰6︰39、40;約10︰28-30。賽54︰10。
“所以,對所有信徒而言,即但凡按著約翰福音6︰27、44、45、65節到基督那里的人而言,我們可這樣說︰按著那位同是真理、真神和永生者的權柄,在耶穌名下的信徒將不滅亡——他們在末日將與蒙福的人一同復活。若用保羅的言語︰他們將「得以從死里復活」”(腓3︰11)

第九章 與基督聯合
「與基督聯合」是救贖成就每一步驟的基礎。整個救贖的過程始自「與基督聯合」的一個階段,而救贖是要實現「與基督聯合」的其他階段。「與基督聯合」的意義正是「在基督里」的意義。
與基督聯合的涵義︰
在父神永恆的揀選(eternal election)里,救恩本身的根源是「在基督里」(弗1︰3、4)。若不是與基督聯合,那將要得救者在神預定之愛的終極計劃中是不會有分的——他們是在基督里被揀選的。
再者,當基督舍命作救人的贖價時,神的子民是在基督里,他們因基督的血被救贖…他們是在基督的死、復活和高升上與他聯合(羅6︰2-11;弗2︰4-6;西3;3、4)。「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弗1︰7)。這聯合是在創立世界以前自父神的揀選已成就的。我們不可分開救贖和神隱秘的旨意,這旨意是出自神的慈愛、智慧和恩典︰當基督在受咒詛的木頭上死和從死里復活時,使基督與其子民聯合,又使子民與基督聯合。教會是基督的身體,並且「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5︰25)。
神的子民是在基督里被造成新人(弗2︰10)。保羅在這里是要強調救恩的起源是神的恩典。人得救是藉著基督里的新創造,人實際地擁有救恩的起點應是「與基督聯合」。
不但新生命的開始是在基督里,新生命的持續也需要與基督保持同樣的關系。基督徒的生活和行為是在基督蒙引導(羅6︰4;林前1︰4、5,比較︰林前6︰15-17)。
信徒也是在基督里死的。他們是在基督里、或說藉著(through)基督而睡了;並且是在基督里死了(帖前4︰14、16)。就是死也不能分開這「與基督聯合」。
最後,神的子民將來要在基督里復活和得榮耀。當號筒末次吹響、死人要復活成為不朽壞時,他們將在基督里復活(林前 15:22)。他們要與基督一同得榮耀(羅 8:17)。
神子民的遠景(perspective)不是狹窄的,乃是寬大而長遠的;不是只局限于窨和時間之內,乃是在永恆中擴展。信徒是在基督的死和復活的大能力上與基督聯合;這事向他證實了他在創世以前在基督里蒙揀選的真實性。他又有一個永遠產業的印證,因為他是在基督里,被應許的聖靈所印證;這聖靈是他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被買贖的民得蒙救贖(比較︰弗1︰13、14)。
「與基督聯合」是救贖的實施的重要部分。惟有救贖之工有效地實施後,我們才能實際地有分于基督。
「與基督聯合」有什麼特性?
(一) 「與基督聯合」是屬靈的
「屬靈的」是指從聖靈來的。屬靈的人就是有聖靈內住和受聖靈支配的人。因此,若說「與基督聯合」是屬靈的,其首要的意義是這聯合的連系是聖靈本身(林前12︰13,比較︰林前6︰17、19;羅8︰9-11;約壹3︰24,4︰13)。聖靈就是基督的靈;靈(the Spirit)就是主的靈(the Spirit of the Lord),基督就是靈的主(the Lord of the Spirit)(比較︰羅8︰9;林後3︰18;彼前1︰11)。若基督的靈住在我們里面,那末基督也住在我們里面;基督藉著靈住在我們里面。「與基督聯合」是一件莫大的奧秘!聖靈就是這聯合的連系。
(二) 「與基督聯合」是奧秘不可思議的
奧秘就是一些眼楮未曾看見、耳朵未曾听見、人心也未曾想到之物,但神藉著他的聖靈向我們顯明了。人透過啟示和信心,就可認識並支取它。
聖經用以說明「與基督聯合」的比喻︰三一神中三個位格彼此的聯合(約14︰23;17︰21-23);亞當和他所有後裔的聯合(羅5︰12-19;林前15︰19-49)、丈夫和妻子的聯合(弗5︰22-33;比較︰約3︰29)、頭和人體各部的聯合(弗4;15、16)及葡萄樹和枝子的關系(約15章);一間房子的眾石頭和房角石的關系(弗2︰19-22;彼前2︰4、5)。
「奧秘的」(mystical)一詞是表達運用信心的神秘主義(mysticism)。信心的生活就是愛的生活,而愛的生活就是相交的生活,或說是與那位長遠活著、替子民祈求、並能體恤子民軟弱者的神秘的相交。真信心的生活不可能是一種冷淡地認同的生活。這必須有愛和相交的熱情溫暖,因為與神相交是真信仰的冠冕(crown)和頂峰(apex)。
在他里頭,有著測不透的豐盛——恩典和真理、智慧和能力、恩惠和慈愛、公義和信實。神的子民可從他那里支取力量,面對今生的需要,工作為來世的盼望。所以,沒有別的真理比「與基督聯合」的真理更能分授主里的自信和力量,安慰和喜樂。這真理也助長成聖,因為與基督相交的知覺和因相交而有的豐恩厚益都會激發我們以謙虛、恭敬和愛心的態度與基督同行。
「與基督聯合」也表明父神與聖靈並基督要到信徒那里,與信徒同住(約14︰16、17、23;約7︰20-23)。因此,「與基督聯合」是關系與聖父、聖子、聖靈的聯合。「與基督聯合」不是模糊混亂地進入狂喜出神之境,這乃是堅固地建基于啟示的信心,這啟示是神為人置放于聖經內的。又是信心透過聖靈的內證使人主動地接受啟示。然而,信心也激發情感的最深泉源,達至神聖之愛與樂的至境。

第十章 得榮耀
「得榮耀」是救贖的實施的最後步驟。神永恆的旨意為他揀選的人預定了一個目標,而「得榮耀」是這目標的達成。
什麼是「得榮耀」、何時才能「得榮耀」呢?
首先,慕理指出,「得榮耀」不是指信徒離世,靈魂與基督同在,必須等到身體復活才「得榮耀」(林後5︰8)。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對「得榮耀」的解釋如下︰「信徒的靈魂死後成聖,並且立刻進入榮耀;他們的身體等待與基督聯合,暫安息在墳墓中直到復活時」。得榮耀」即「這必朽壞的既變成不朽壞的,這必死的既變成不死的」(林前15︰54)、「自己心里嘆息,等候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羅 8︰23),這才是「得榮耀」。
聖徒的死、其離世與基督同在有定期,但「得榮耀」卻不如此,當基督二次降臨時,整個被救贖的團體在同一剎那間改變(林前15︰51、52)成為無罪進入得拯救;當時活著的人,和在基督里死去而如今復活(帖前4︰16、17)的人,都會一同被提,在空中與主相遇,整個被救贖的團體是有如一個身體般同得榮耀(林前15︰54、55;比較︰弗5︰25、27,2︰5、6)。當屬天的計劃達其盛大的終結時,基督將會在他父的榮耀中再臨,也會在他自己的榮耀中降臨(多2;13),這也將是神的眾子的顯現(羅 8:19)。這將是一個完全的相合(coincidence),那時將有父榮耀之彰顯、基督榮耀之彰顯和神兒女榮耀之釋放(羅8︰17)。被揀選者的「得榮耀」將與父末後的作為同時發生,就是子的「被高舉」和「得榮耀」。
「得榮耀」的內容與範圍為何?
(一) 信徒「得榮耀」和基督在榮耀中來臨切切相關
「得榮耀」是「與基督一同得榮耀」。主耶穌的降臨是榮耀的盼望不可缺少的,信徒的盼望是以基督的第二次再臨為中心;參考經文︰彼後3︰3、4;多2︰13;啟22︰20;彼前4︰13。
(二) 信徒的「得榮耀」與被造物的更新切切相關
不單只信徒要脫離敗壞的轄制,受造之物本身也要如此。「得榮耀」的範圍︰一個更新的宇宙、新天和新地。「得榮耀」的內容︰一個脫離一切罪的後果的宇宙,在那里沒有咒詛,公義將在那里全然掌權,並長久得以持續。經文︰羅8︰20、21、23;彼後3︰12、13;啟21︰3、4、27。
慕理提出一個在基督教歷史上以不同形式不斷出現的異端,即相信物質(實體)是邪惡的起源、否認耶穌基督的道成肉身。此異端的另一個形式,是相信救恩是人靈、魂的解脫。這違背了聖經關于罪的教義,即罪起源于人的靈,不在于那物質或屬肉體的。這個異端偏重教導「靈魂不滅」,以為「靈魂不滅」就是「得榮耀」;但是,聖經教義的「得榮耀」不是那些只相信「靈魂不減」的模糊的情感作用和理想,而是身體從墳墓的復活、人性的復原而至完全,就是按著基督死後第三天復活的樣式而有的。同樣地,基督徒的盼望對周圍的物質世界,即神所創造的宇宙,也並非沒有關注。受造之物都是不自願地變成虛空。因著人的罪而受咒詛。又因著人的背道而蒙受損害。但是受造之物將要脫離敗壞的轄制,這時也是神子民的救贖得以完成之時。二事件不但同時發生,更在盼望上是相符的。「得榮耀」乃關系著整個宇宙(彼後 3:13)。並且,「神在萬物上,為萬物之主」(林前15︰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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