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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女人的小心眼

(2007-08-05 18: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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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和大学同学聚会,席间即将结婚,忙着买房的女生不少。

买房,对于将要结婚的男子而言,多半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应付首付、按揭不是容易应付的压力;而对于许多将要结婚的女子尤其是上海女孩子而言,则是一个谈判项目,是一个司法问题--能够少出钱甚至不出钱却可以在男方出钱买的房子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对许多女孩子而言,是婚前的一个重大胜利。

关于这个问题, 席间有个女孩子提到,某某女同学虽然自己的名字没有写到男方买的房子上,但是她一点都不担心。因为只要婚后一起还按揭,那么自然可以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至少按揭部分的房子就成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对于整天想着不出钱却要在房产证上写上名字的小心眼,一向并不欣赏。当然,不欣赏归不欣赏,但这毕竟是上海社会的"陋习",普通男女往往视之为常识,也很难怪个人。

不过,耍小心眼可以,但也拜托耍得专业些。难道受过高等教育,整天算计这个问题的现代都市女子,都还不知道修订过《婚姻法》的新精髓吗?这样笨女人的小心眼,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即使共同还按揭,也是无法改变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的。不信,好好读一下下面的司法解释吧。如果觉得还不够,不妨仔细看看下面提供的四条扩展链接,尤其是第四个链接中的4-6条。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 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 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 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 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扩展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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