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的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行业统颁基本条款A款(人保、大地、华泰、永安等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七条,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一款均表述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第二款为“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款为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款为“精神损害赔偿”。家用车、非营业用车、营业用车车损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八款,盗抢险“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三款,均表述为:“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保险行业统颁基本条款B款(平安、永诚等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款为“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种间接损失”,第六款为“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第七款为“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第八款为“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车损险“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七款为“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第八款为“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第十款为“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七款为“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五款为:“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保险行业统颁基本条款C款(太平洋适用)车损险“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一款为“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第九款为“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一款为“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第二款为“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第六款为“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第七款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一款为“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第二款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五款为:“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什么是间接损失?
上述条款中所列的,按大类来讲,均可以归为间接损失类。什么是间接损失呢?简单讲,间接损失就是因损害行为导致的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得正常情况下可保证的既得利益的失去。可分为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损害行为的发生,使得受害人因此失去的未来财产利益,比如说损害造成停电导致的工厂停工损失,造成通讯网络中断导致的话费收入损失等。
人身伤害的间接损失是指损害行为的发生,使得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比如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损失等。
为什么间接损失通常不列入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在目前的车险条款中,间接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区别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的间接损失有不同的规定。对财产损害的间接损失,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将此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对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来讲,又区别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不同的规定。交强险因为其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利益,因此将间接损失包含在赔偿范围内。而商业险,虽然在交强险条例出台后,将营养费、整容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但仍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为什么保险赔偿通常会将间接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呢?
这又要返回头来,看保险的可保风险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我在前面的《读懂保险除外责任并不难》中已经介绍过,可保风险必须要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即:损失程度较高,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具有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风险单位,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间接损失通常被列为除外责任其实是因为它不符合最后一个条件,即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从前面间接损失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间接损失其实是未来收益的一种丧失,与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没有可测量的对应关系。这样,间接损失涉及的面就比较广,情况也多种多样,特别是其损失估算没有标准可以依据,加之保险的赔偿是以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为基石的,而民事纠纷协调解决的偏差往往因人而异,给本来就无标准可言的间接损失确定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在厘订费率时无法将此项损失列入计算基数,因此也就把间接损失列入了除外责任。
明确了间接损失属除外责任的主要原因后,我们也就明白了为什么财物间接损失没有列为保险责任,而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却列入保险赔偿范围了。目前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主要包括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整容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本来不好估算的损失,因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就成了可以估算的损失,也就成了保险的赔偿范围。至于商业三者险中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除外责任,只是给客户更多的选择余地,因为其附加险中有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险,客户选择投保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民事赔偿中间接损失是否属赔偿范围?
既然保险公司将间接损失列入了不赔的范围,那么,在民事赔偿中致害人是否也可以不赔呢?
民事损害中间接损失到底赔不赔,现在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有明确法律条文的,受害人主张的,一般会得到赔偿。但未有明确法律条文的,在现实中分歧很大,主张与否、赔偿与否往往因人而异,差别较大。
其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面的其他重大损失,可以视同为支持间接损失赔偿的依据,因此从法律的立法原则来讲是支持间接损失的赔偿的。但大的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往往操作性弱,因而在具体实务中又有经请示出台的更明确的一些答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间接损失有哪些?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历,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间接损失索赔有以下几种:
1、车辆停运损失。主要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事故期间和维修期间因车辆不能使用形成的间接损失,包括营运车辆的营运收入损失和非营运车辆的代步费用。
2、网络中断损失。主要是通讯、电力等设施被碰撞受损导致网络中断造成的收入损失,如通话费、电费等。
3、停水、停电、停业造成的运营损失。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有关设施受损导致相关企业或个人停电、停水、停气、停业、停产等形成的利润损失,比如撞损电杆导致企业停产形成的每天利润的损失,撞损商店造成商店停业形成的每天营业利润损失等。笔者还曾见过因撞倒电杆横卧铁路造成列车停运索要间接损失的情形。
4、贬值损失。主要是受损的车辆修复后与未碰撞前相比的减值损失,特别在第三者车辆的索赔中常见,即修过的车辆常常会造成贬值,很多受害人因此会提出赔偿请求。
5、各种行政收费和罚款。主要是车辆被扣形成的停车费、扣车费、保管费,以及碰损国家相关设施后的罚款如路政罚款等。
6、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的补偿类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误工费、营养费、整容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市场需求催生保险新品种
随着各项技术的进步,保险的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是可以转化的。特别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一方面受害的人维权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法律也在为一些损失的确定提供依据,所以,财物的间接损失作为除外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事实上,现在的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中已经有不少是针对间接损失的。前面提到的商业三者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险,就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理赔范围,当然这里的赔偿依据必须是法院判决的。目前各公司普通都有的车辆停驶代步车费用附加险将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修理期间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纳入了理赔范围,当然是约定了日赔偿标准和最长赔偿天数。这就是说,一旦损失易于计算或者国家有相关的计算标准出台,间接损失就变成了可以确定的损失,也就可以成为可保风险了。
但是,毕竟对于大量的财物间接损失来讲,特别是现实中大量的利润损失,目前还没有相对应的险种供大家选择。对于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借鉴其财产险中利损险开展的经验,进行尝试创新,或许可以开辟出一片新的天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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