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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别是公民的个人权利。”

(2015-12-29 10:20:39)
标签:

杂谈

“选择性别是公民的个人权利。” 

2000年时,中国变性手术已开展10年。20004月,公安部在一个批示中指出:“选择性别是公民的个人权利。”[1]

当年630日是在北京一所艺术院校主修美声唱法的梦琪的生日,他接受了7个小时的手术,结束了20年的男性身份。

做手术前需要过三道关:首先开到医学证明,证明梦琪是个易性癖患者;拿到派出所的证明,同意他更改户籍;最后还要父母的同意书。

“我真不知道上辈子做了什么孽,要承受这样的事情,我们家以后在牡丹江无法立足了。”梦琪的母亲说。后来,因为实在接受不了儿子变成女儿,她在五台山出家为尼。学校将梦琪开除。

20071月,被称作“中国第一变性女艺人”的梦琪自杀未遂。她在绝笔信中写道:“我想做个普通的女人,却被人当动物看,我被人看不起,我没有快乐,甚至我要小心翼翼地活着;我会以我的生命和鲜血告诉你们,我,也是一个堂堂正正的人,也有属于人的尊严。”[2]

[1]高峰:《中国当代同性恋全记录——“同志”20年》,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nghuo/76/124/20010330/429177.html

[2] 戴敦峰:《双面再生人》,《南方周末》2007426日。

本文摘自《直言:1978—2012中国话语》,刘青松 编著,当代中国出版社,2016年1月

“选择性别是公民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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