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市民广场健身和噪声扰民的矛盾,温州市鹿城区广场文化活动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与文化团队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协商制定了《广场文化活动公约》。“公约”共8条,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了限制。此外,管理协调小组还设置了24小时投诉电话,并成立联合执法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对违规团队进行教育及处罚。(2014-01-27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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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关于广场舞的新闻可谓是“层出不穷”、“领尽风骚”,几乎成了一个公共话题。为发泄对跳舞扰民者的不满,鸣枪、泼粪、放狗、扔老鼠、静默抗议...
...被扰者也使出了浑身解数进行抗争。广场健身和噪声扰民的矛盾不断升级。
广场舞“噪音”扰民,然而没有了音乐的“噪音”,广场舞的“勾魂大法”也就失去了魅力。跳舞健身无可非议,拒绝“噪音”也是公民的权利。这似乎成了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
其实,广场舞的问题并不复杂。其本质原因是缺少对矛盾双方必要的约束机制,导致了跳舞者缺乏自律,想跳就跳;被扰者无规可依,言行过激。而温州在公共管理部门的主导下,由各方代表参与制定的“广场舞公约”恰恰填补了这项空白。其中列出的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兼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有约在先”,不仅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而且在出现矛盾时,相关职能部门依“约”办事即可。
“广场舞公约”的出现,表面上只是解决了一个家长里短的小问题,但在更深层次上却暗含了一种清新“潜规则”在官场上的兴起。
广场舞的问题无非就是“何时跳”、“何地跳”、“如何跳”的问题。为什么有的地方置之不理?为什么有的地方变相取缔?为什么偏偏温州却要对一个小小的广场舞“大动干戈”、“自找麻烦”?“广场舞公约”,一不树形象、二不算政绩、三不增加GDP。为什么温州官员非要干这种出力不讨好的“傻事”?因为他们逃不过“执政为民”的“潜规则”、逃不过良心的“潜规则”。
“广场舞公约潜规则”——在“苍蝇”乱飞的今天,更显得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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