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詹芳告诉我们,你们去了南昌监狱为刘世文办理了气站过户手续,你亲自带人去的,有无此事?
答:有的。我们这类事情办得很多。有预约的有上门的等等,都是为方便企业,是合法合规的。
问:这有点不合情理,是不是收受了刘世文方面的好处?
答:我没有。是领导安排我去的,那时我是这里的副局长。
问:服务到监狱,而且跨省,对普通百姓你也会这样吗?
答:你们不要联想这么多。这是正常工作。
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个法院的案子,广东梅州市大浦县一对离婚夫妻对产权原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家气站,展开了为时两年多的争夺。其过程展现出基层权力机关、官员对民众的态度,是中国基层政权运作的一个样本,具有很广的代表性,值得关注。
原告詹芳1973年出生,与被告刘世文(1970年出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1997年1月,刘世文挂靠大埔县高陂镇人民政府投资168万元开办大埔县高陂镇液化石油气站。该站成立后由刘世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后委托其朋友詹志航经营,夫妻二人回深圳打拼。2009年4月因涉嫌贩毒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世文被逮捕押赴江西南昌监狱强制解毒和劳动改造,判处有期徒刑15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执行有期徒刑20年。
2011年1月,刘世文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与詹芳离婚。期间,詹芳发觉刘世文刻意隐瞒高陂镇液化石油气站这一夫妻共同财产,谎称气站早就过户给了当时气站的管理者詹志航。詹芳不服,要求刘世文公正处理这份共有财产,为自己和孩子留一条生路。
2011年2月24日,詹芳用快递的方式向广东省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一份,函告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离婚诉讼期间,如刘世文先生委托他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及存在法律障碍,贵局不予办理,贵局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
刘世文及其亲友在大埔颇有人脉。利用这张关系网,刘家上下其手,使工商局长、副局长到下面的干部,以及其他权力部门的一些人为该气站产权背着詹芳变更大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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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埔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一份该气站在法人代表刘世文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的证明,决定由原股东詹志航担任大埔县高陂镇液化是由气站法人代表。詹芳认为,法人代表缺席召开的股东大会产生的任何决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况且詹志航本来就不是股东,只是聘请的打工者。这份证明是先盖章后写日期,其真实性极为可疑。
2、2011年5月20日,在南昌监狱内服刑的刘世文与詹志航签订了《大埔县高陂镇液化石油气站净资产转让合同》1份,约定:刘世文同意将气站193.60万元净资产中的90%计人民币174.24万元转让给詹志航,但双方没有实际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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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大埔县高陂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3、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思法、股长邓旭漳在詹芳发律师函、口头打过招呼,给予詹芳保证未经其同意不变更气站所有权之后,仍于2011年5月31日亲赴南昌监狱第六监区,为刘世文办理了气站变更手续,将其名称变更为大埔县高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刘世文变更为詹志航。
詹芳认为,气站是詹芳与刘世文婚后投资经营的企业,系夫妻共有财产。刘世文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单独与詹志航签订净资产转让合同及出资协议,是恶意串通,为损害詹芳的利益而签订的,于是提出诉讼请求。
大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进行了有关调查取证,一审判决:被告刘世文与被告詹志航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大埔县高陂镇液化石油气站净资产转让合同》、《出资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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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被告刘世文已经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也已经开庭审理。但判决书迟迟不发出。
詹芳认为,所谓的“转让”是假的,所有权仍在刘世文家族手中。她担心,刘世文家族会利用银弹攻势,通过在梅州中级法院的关系推翻一审判决,使她和孩子失去最后的生活保障。她说,“这个社会什么都说不准,有理的不一定能赢得官司。在拿到二审判决书之前,没有什么是确定的。”
我们将一直关注二审判决的结果。
除此之外,笔者感兴趣的是:为什么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服务”这么周到,跨省到南昌监狱为刘世文办理企业转让过户手续,而不顾刘世文和他妻子还处于离婚诉讼期间这一明显事实。后来,我们有一次机会当面向这个局的局长刘思法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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