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ouncil实务问答】每月25号结账,月底前结账日后发生的销售收入和税金均在下月确认,是否存在漏税
标签:
销售收入税金确认漏税 |
分类: 实务问答 |
【问题阐述】
为了月末提前结账,我司决定每月的26号至下个月的25号为公司的会计期间,相关的成本费用也按此期间核算。税务局是以每月30或者31号为一个会计期间,那么我们26号-31号之间发生的销售计入下个月份税务局是否认可,这样是否存在偷漏税?需要向国税局备案吗?
【F-Council建议】
通常情况下,企业将月末若干天发生的销售计入次月的会计做法,是由于月底发生的销售业务来不及于当月发货,不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求,故而次月发货时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是没有风险的。
在税务上,如果企业存在当月已发货但未确认收入和申报税金的情况,企业要承担延迟申报税金的风险,根据我国《征管法》3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于F-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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