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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官的发言

(2015-06-08 07:54:22)
1, 法官是一个很阳光的职业,司法是一个很光明的事业。而这些光明和阳光的形象,都是通过坦荡、无私、公开、公正的行为来塑造的;相反,影响这一职业光明和纯洁性的,刚经常是因为司法掩盖,黑箱操作,有私心,不公开,公开不够。所以,我们应当在很高的层面上,理解“司法公开”对建设法治的作用。我们也因此特别理解,司法公开不仅被列为省法院的工作重点,也被列为省委政法委的工作方向,更是省委确定的全省十件改革大事之一的深层原因。
2, 司法公开,必须得建立一个能够衡量的,看的见的标准。通过一些“活动”展示“公开”的决心,是必要的;但更重要是通过一个个的案件,一次次审判的公开,使公开成为“常态”。高质量的,常态化的司法公开,是改善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3, 推进司法公开,应当有有力的抓手。不仅要在全省树立“公开”做的好的示范性法院,更要抓好司法不公开,司法掩盖的典型单位。在这里我有一个建议,省会石家庄的法院,理应走在全省的前面,没有理由不走在全省各地法院的前面。建议把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做为强力推进司法公开的试点,打造成为一个先进典型。之所以提出这个建议,是我了解到,这个法院的审判公开工作,与公众的要求,很有距离,距离很大。有的律师反应,:的理应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拿到开庭传票的当事人,以及办案律师拿律师执业证才能进入审判庭。其他人想旁听,根本不可能。并且,不只一个律师有这样的反应。
4, 最后想从职业的立场,坦率地谈一点感受。前面说到,司法公开,应当建立一个能够衡量的,看的见的标准。个人认为,衡量“司法公正”的程度,标志司法公开的标准,就是对新闻记者的开放程度。(当然是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让记者本着自负其责的态度进行报道。新闻的公开不是普通的公璢,是对审判公开在空间上的扩大。当然会有一些所谓的舆论"影响"。但一来记者是有新闻纪律,有法律责任的。同时,一定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关注,对促进公正司法有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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