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
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在实际中,单独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禁止令可能存在困难。比如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禁止令,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不可能每天24小时对其进行监管,很难监督其是否实际执行了禁止令。因此,笔者认为,为更好地执行禁止令,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个部门或机构作为禁止令的协助执行机构。比如,判决适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禁止令的,应指定对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和负责中小学治安的当地公安部门作为协助执行部门;判决适用“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令的,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为协助执行部门,以保证不颁发给犯罪分子营业执照和处罚其非法进行的经营活动;判决适用“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可将证券、银行管理部门指定为协助执行部门等等。笔者上述建议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适用禁止令不是等到犯罪分子违反了禁止令去处罚,而是要求其执行禁止令,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故适用禁止令不应当单靠犯罪分子去自觉执行,还要相应的监管机制作为保证。第二,指定协助机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禁止令。如判决“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而此类娱乐场所可能很多,社区矫正机构可能不掌握当地有多少上述娱乐场所,都在什么地方,由社区矫正机构直接通知这些娱乐场所执行禁止令既困难,也不现实。此外,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威性远不及公安部门,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关于由谁指定禁止令协助执行机构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般由具体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协助执行机构,通过向协助执行机构发函,要求其协助执行禁止令,并附送人民法院判决书,必要时,还应附送犯罪分子照片等,并要求协助执行机构将犯罪分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反馈。但对于那些执行禁止令地点或场所与社区矫正机构相距较远,由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协助执行机构不方便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协助执行机构,由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禁止令,对犯罪分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向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反馈。
我省首例“禁止令”案件判决
2012年6月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单某、杜某、李某进行了判决,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禁止三人进入石家庄市个长途汽车客运站及周边地区,期限为六个月,此禁止令已于6月17日正式生效,这也是我省首自去年《禁止令》试运行以来,被判罚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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