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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破为什么呢?

(2012-01-04 21: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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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尊敬的各位领导:

感谢百忙之中参加侯家乐交通事故信访案的听证会,我们经过调查及参加此次听证,对于本案发表以下意见,请给予考虑:

我们认为:本案之所以历时三年半迟迟不能侦破是存在人为原因的,本案发生后,造成侯家乐死亡,侯尧飞轻伤,这起案件是有目击证人在场的,侯尧飞作为受害人,也是目击现场的重要证人。有目击证人的案件为何不能破案?南和交警部门给我们出示了部分案卷材料,经过查阅,看到诸多的人为问题。

一、本案主办单位是南和交警部门,应移送刑警部门主办。

在案卷材料中,有对基本案情的认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显然已经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问题,

通过查阅部分案卷,本案侦查工作主要是交警部门侦查,刑警部门仅是协办,我们认为,为了有力破案,对于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应移送刑警部门主办。

二、处理本案时,交警部门未利用目击证人破案。

在听证中,交警部门称,通过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交通肇事案件线索,却不重视本案的目击证人侯尧飞。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本案,历时三年半侦查无果,是否有必要让目击证人进行辩认?

三、办案人员没有认真开展侦破工作,相反,通过调取假证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作为受害人亲属不愿错抓一个好人,也不愿让凶手逍遥法外。公安部门亦应调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而本案公安机关在未让目击证人指认嫌疑人的情况下,先开展了大量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工作,主要围绕两点取证,第一点:搜集事发当天,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或未骑三轮摩托车的证据。第二点:搜集犯罪嫌疑人没有蓝色三轮摩托车的证据。我们在此分析公安机关所作的各种努力是否能证明嫌疑人的清白?公安机关对王会林、冀江涛的询问笔录,欲证实事发当时,李瑞波不在现场,其内容主要如下:

冀江涛讲:事发当天,李瑞波上午11点多来其岳父王会林家吃饭,大约下午三点多骑二轮野狼摩托车走的,到了4点多骑野狼摩托车又回来了,吃完饭天黑了,后来就回家了。后侦查人员又问,当天李瑞波还去过什么地方?其讲到:我和李瑞波在俺岳父家喝完酒,大约2点多钟,又到王建章家看打麻将,后来我就和李瑞波回到俺岳父家,大约4点来钟,李瑞波就从俺岳父家骑摩托回家了

王会林讲:我是李瑞波的舅舅,2008年2月8日上午,我女婿冀江涛到我家拜年,我叫亲戚来吃饭,大约11点半左右,李瑞波骑一辆中华野狼二轮摩托车才来。下午二点半左右我们才喝完酒,然后李瑞波到我父母家(也就是李庆婆的外婆家)歇了一会儿,大约下午3点多钟,李庆波回到我家骑着摩托车回去了,下午4点多半左右,李瑞波骑着摩托车到我家吃了晚饭后,就离开了我家。

从上述证言中,相互矛盾明显,办案人却不进一步调查,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有意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证据矛盾的问题应由刑警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另外,公安机关搜集了诸多证言,欲证明李瑞波没有蓝色三轮摩托车,我们作为平民,通过了解一些正直,有良心的人,他们出示了李瑞波有蓝色三轮车的证据。而李瑞波本人却不承认自己有蓝色三轮摩托车。

综上,在调查李瑞波无作案嫌疑的工作中,其嫌疑越洗越重,越描越黑,请本着对死者生命负责任的态度,讲良心,讲法律,端正调查重点和调查方向。

四、通过查阅部分案卷,可以发现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十分不认真,办案程序存在违法。应将案件移送其它部门公正处理。

办案人马福宝在询问李修理的证人证言中,让村支书在与其无关的证言上作为见证人签字。而依了解并有录音为证,村支书与李瑞波家素有交往。这种程序上的问题怎么能保障案件的侦破呢?在对某些证人的询问笔录中,第一次询问的时间与第二次询问的时间完全一致。本是2月8号发生的事故,在法医学鉴定书中,写成2月7日等等,不一一列举,这只是我们所能查阅的小部分案卷中出现的问题。

综上,应将案件移交刑警部门侦破。充分利用目击证人的作用,对于重点嫌疑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对于涉嫌伪证,包庇等犯罪责任的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件是存在线索,完全能够侦破的,

 

                反映人:侯国新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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