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600187)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后续投资者还可起诉
(2025-11-10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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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600187)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后续投资者还可起诉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国中水务(600187)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尚未起诉的投资者还可继续发起索赔,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0月8日,国中水务公告公司及公司股东鹏欣集团收到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国中水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1.5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1.45%),期末余额4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94%);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38.88%),期末余额7.6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79%),期末余额7.93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2.97%)。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案例,在2019年4月12日到2024年8月24日之间买入国中水务股票,并且在2024年8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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