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688033)股民索赔案将开庭,任子行(300311)索赔案持续推进
(2025-10-13 08: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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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上佳(688033)股民索赔案将开庭,任子行(300311)索赔案持续推进
日前已经收到传票,2025年10月22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688033)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将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
除了即将开庭的案件,2025年10月1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688033)投资者索赔案也再次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4月26日晚,天宜上佳公告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天宜上佳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天宜上佳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4年3月13日到2024年3月15日之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
除了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案将开庭,许峰律师代理的任子行(300311)投资者索赔案已部分开庭。律师团队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7月18日,任子行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任子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通过相关方式,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到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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