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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广西能源,600310)投资者索赔持续推进,宏达新材(002211)索赔案诉讼时效仅剩月余

(2024-11-25 08: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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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广西能源,600310)投资者索赔持续推进,宏达新材(002211索赔案诉讼时效仅剩月余

 

上海久诚峰律师提示,桂东电力(600310)虚假陈述投者索赔案在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后,诉讼时效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断,投资者将获得更长时间的可索赔机会,具体以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24731日,桂东电力(广西能源,600310)公告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01民初198]等法律文书,原告王某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能源、秦某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42,306.91元,秦某等其他7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西能源在731日的公告中同时提示,原告申请的诉讼方式为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明确书面表示,后续以法院书面公告为准。本公告披露前,除本次诉讼外,共有20名投资者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就其投资损失等进行赔偿,涉及标的金额合计123.25万元。

202315日,桂东电力公告,收到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桂东电力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在2020415日到202216日之间买入桂东电力股票及债券,并且在202216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及债券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桂东电力投资者可能启动代表人诉讼,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002211)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继续推进,前期部分案件已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此前2023411日,宏达新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信息,根据证券法规定,202047日到20221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111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目前还可起索,但诉讼时效所剩不多,“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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