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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600490)投资者索赔倒计时半年,前期已有获赔到位但索赔投资者较少

(2024-06-07 1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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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600490)投资者索赔倒计时半年,前期已有获赔到位但索赔投资者较少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鹏欣资源(600490)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过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但可能法院认定的可索赔时间段较短,导致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

鹏欣资源2023年年报显示,截至20231231日,刘丽芳等约120位二级市场投资者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因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四位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选取其中一个刘丽芳案作为示范性案件,并由第三方估损机构评估投资者损失。20233月上海金融法院就示范性案例作出一审判决。鹏欣资源不服该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23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2月份,新增7案平行案件待法院审理,合计索赔约18万元,其中只有1案处于示范性案例确认的可索赔区间,经第三方估损机构评估,其损失金额为1977.49元。(不含佣金、印花税)。20244月份,新增8案诉前调解,经第三方估损机构评估,损失总额为1,044,490.04元(不含佣金、印花税)。

截至20231231日:关于示范性案例,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实施日为2019228日,揭露日为2018年年报

披露之日即2019425日,判决公司应赔偿损失5,215.22元,四位高管分别承担1%2%2%5%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3810日,公司已履行该生效判决并支付赔偿款。关于其他类似的平行案例,适用示范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处理:(1)法院裁定原告撤诉文书32案;(2)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3案(其中1案原告提起上诉,2024229日二审开庭,待高院判决);(3)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1案(公司已支付赔偿款4,315.93元);(4)法院诉前调解案件24案(公司已支付赔偿款合计653,182.54元);(5)法院诉前调解案件37案(待支付赔偿款合计553,741.4元);(6)公司无须赔偿21案;(7)法院民事调解1案(公司已支付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合计8,508.94元)。

鹏欣资源20211223日晚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鹏欣资源违法事实如下:

2019225日,相关公司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期相关交易的矿石,与相关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参考前期判决,在2019225日到2019425日之间买入鹏欣资源股票,并在20194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提起索赔,如果经过测算存在损失并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也将胜诉获赔,但“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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