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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000688)涉虚增收入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投资者已可索赔

(2023-11-27 15: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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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000688)涉虚增收入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投资者已可索赔

20231126日晚,国城矿业(000688)公告,1123日,公司收到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7),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截止目前,国城矿业涉嫌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准备发起索赔。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国城矿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

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2022428日到2023425日之间买入国城矿业股票,并且在20234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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