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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收到胜诉判决,前期亦有调解获赔

(2023-11-02 0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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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收到胜诉判决,前期亦有调解获赔

 

2023111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案收到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海越能源向投资者赔付一定比例的损失。

此前20239月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调解获赔。目前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在更早前,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系列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的生效判决。

20221122日,海越能源(60038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海越能源违法事实为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225日、48日、4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49日、4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525日、5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

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2019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10.2.5条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112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20225日到202143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4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目前该案诉讼时效只剩下约半年,提醒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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