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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600193)投资者索赔案将于11月24日开庭审理

(2016-11-08 06:10:34)
标签:

杂谈

创兴资源(600193)投资者索赔案将于1124日开庭审理

(许峰律师团队)

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一批创兴资源(600193)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正式受理。11月7日,许峰律师收到法院传票,该批创兴资源投资者索赔案将于11月24日在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8月17日晚,创兴资源(600193)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对创兴资源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30万元。此后引发若干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目前相关投资者索赔征集还在继续进行中,许峰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接受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投资者索赔条件:

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5年6月19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600193)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创兴资源提起索赔。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经查,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公告》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评估报告等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该信息披露事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 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二、对本次交易而言,在稀土价格较天健兴业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下跌幅度达到40%左右的变化情况,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情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团队

电话(可加微信):13701612286

qq:9767198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告知您维权需准备的基础材料。获取更多资讯可关注“许峰律师”新浪微博、“许峰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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