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得利斯(002330)投资者索赔公告
(许峰律师团队)
2015年12月24日晚间,得利斯(002330)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9月19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 44550 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 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4年1月2日,得利斯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 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山东证监局拟对得利斯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得利斯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4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团队
电话(可加微信):13701612286
qq:9767198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告知您维权需准备的基础材料。获取更多资讯可关注“许峰律师”新浪微博、“许峰律师”微信公众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