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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600671)投资者索赔公告
(许峰律师团队)
2015年11月4日,天目药业(600671)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因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60%股权未披露、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事项,浙江证监局对天目药业处50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1)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之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并在2014年8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许峰律师团队正在征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向天目药业发起索赔。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事实
证监会认定天目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二、2013 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团队
电话(可加微信):13701612286
qq:9767198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告知您维权需准备的基础材料。获取更多资讯可关注“许峰律师”新浪微博、“许峰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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