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硕股份(600155)投资者索赔公告
(2016-02-28 23: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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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600155)投资者索赔公告
(许峰律师团队)
2014年8月1日,宝硕股份(600155)发布公告称接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01年至2006年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违法事实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目前该案诉讼时效已经过半。许峰律师团队已代理若干宝硕股份投资者提起索赔。首次正式开庭已于2016年2月25日完成。
索赔条件:
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3日期间买入宝硕股份(600155),并且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2014年8月1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接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01年至2006年存在多项虚假陈述事实被处罚,相关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1、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2、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
3、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1、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2、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许 峰 律 师 团 队
电话(可加微信):18817202286
qq(可加微信):9767198
电子邮箱:9767198@qq.com。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告知您维权需准备的基础材料。获取更多资讯可关注“许峰律师”新浪博客、公众微信。
许峰律师团队近期开庭案件一览:
2016年2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海润光伏(600401)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将在南京开庭审审理
2016年3月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二审将在上海高院开庭审理
2016年3月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金谷源(000408)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金谷源虚假陈述案将在石家庄开庭审理
2016年3月1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海润光伏(600401)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将在南京开庭审审理
2016年3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南纺股份(600250)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将在南京开庭审理
2016年3月3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海润光伏(600401)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将在南京开庭审审理
许峰律师团队成功案例一览:
2、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神开股份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神开股份(002278)成功获赔,目前还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
4、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近三百名佛山照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佛山照明(000541)成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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