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股份(600146)虚假陈述被证监会正式处罚
(2015-11-10 21:18:32)大元股份(600146)虚假陈述被证监会正式处罚
(许峰律师团队)
2015年7月16日晚间,大元股份(60014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书》,因公司未披露子公司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京通海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30万元行政处罚。
2015年8月28日,公司公告称基于战略转型的需要,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自8月31日起变更为“商赢环球”,股票代码不变,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大元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参与索赔:
1、在2012年9月19日到2014年5月5日之间买入大元股份(600146),并且在2014年5月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3年2月22日到2014年5月20日之间买入大元股份(600146),并且在2014年5月20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经查明,大元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 大元股份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以 4,450 万元出售 6 个矿权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二、 大元股份子公司北京大元益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 5 月以 996 万元向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证监会认定大元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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