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最后2个月 参与维权需抓紧时间(许峰律师团队)
(2015-10-16 08: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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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最后2个月
参与维权需抓紧时间(许峰律师团队)
投资者诉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将于2015年12月21日届满,至今已不足2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抓紧时间参与维权。许峰律师还在继续征集汉王科技(002362)投资者提起索赔。
2013年12月21日,汉王科技(00236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罚款30万。
索赔条件:
许峰律师认为,依据证监会对汉王科技作出的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0年2月8日到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汉王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可向汉王科技提起索赔。目前该案仍在征集中。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
证监会认为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形。主要包括2009年8月31日,刘迎建签发文件,任命陈亚为汉王科技董事长高级助理,此任命文件明确陈亚的汉王信息总经理任命继续有效;2009年12月1日,刘迎建签发文件,陈亚兼任汉王科技天津、上海、
广州三地分公司总经理等多个情形。证监会认为,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自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而与上述关联关系认定紧密相关的是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 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万元。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
关系和关联交易,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故证监会对汉王科技及相关高管作出行政处罚。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许 峰 律 师 团 队
电话(可加微信):18817202286
qq(可加微信):9767198
电子邮箱:97671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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