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9月30日再开庭 律师继续征集光大证券816乌龙指受损投资者民
(2015-09-26 17: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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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开庭许峰律师 |
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9月30日再开庭
律师继续征集光大证券816乌龙指受损投资者民事赔偿维权
光大证券2013年11月14日公告因内幕交易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目前只有一个半月左右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2014年12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驳回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的诉请,认为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杨剑波上诉于北京高院又遭驳回,维持原判。
目前我们还在继续征集光大证券816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索赔案的投资者委托。欢迎下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我们联系:
(1)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说明:后续根据案件进展,律师或调整索赔条件范围(我们会在审阅投资者交易记录后,通过电话或邮件给予投资者答复)
案件背景: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6017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2013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
2013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就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等人为责任人员。
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许 峰 律 师 团 队
电话(可加微信):18817202286
qq(可加微信):9767198
电子邮箱:9767198@qq.com。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告知您维权需准备的基础材料。获取更多资讯可关注“许峰律师”新浪博客、公众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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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开庭信息将陆续更新,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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