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戚建萍、戚建华等12名责任人)
(2014-12-21 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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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戚建萍、戚建华等12名责任人)
〔2014〕89号
当事人: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股份),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戚建萍,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戚建华,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董事。
戚建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董事。
金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董事。
魏浙强,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杨学桐,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独立董事。
尚福山,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独立董事。
何力民,女,1944年8月1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独立董事。
吴旭仕,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独立董事。
俞晓光,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财务总监。
方中厚,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时任宏磊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宏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宏磊股份、戚建萍、俞晓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杨学桐、尚福山、何力民、吴旭仕、方中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宏磊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2年上半年,宏磊股份的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频繁占用宏磊股份资金,截止2012年6月30日,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25,989,000元。
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2年下半年,宏磊集团在占用宏磊股份25,989,000元的情况下,继续频繁占用宏磊股份资金,截止2012年12月31日,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508,715,650.54元。
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其资金463,215,650.54元。
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宏磊集团占用其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不完整。
宏磊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宏磊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戚建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董事、副总经理魏浙强,独立董事杨学桐、尚福山、何力民、吴旭仕,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方中厚,财务总监俞晓光。
以上违法事实,有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宏磊股份的会计记录,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宏磊股份2013年上半年收回了宏磊集团占用的全部资金508,715,650.54元,并向宏磊集团收取了资金占用费25,414,971.69元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宏磊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戚建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俞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杨学桐、尚福山、何力民、吴旭仕、方中厚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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