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4日晚,科伦药业发布公告称,2014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 号),
经证监会查明,科伦药业因关联交易披露违规,构成虚假陈述,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20日之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且在2013年5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科伦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一、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1 年 3 月 15
日,科伦药业发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收购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科伦药业与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关联交易。
经查,科伦药业与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因此,科伦药业披露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二)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经查,科伦药业与君健塑胶构成关联关系,2010 年和 2011 年,科伦药业以
公允价格向君健塑胶采购塑料组合盖 238,855,028.54 元和 414,129,974.02 元。
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属于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索赔依据及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科伦药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已经满足法定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索赔条件,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之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且在2013年5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科伦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向科伦药业发起索赔,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其虚假陈述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及印花税损失。
三、管辖该案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调解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投资者起诉科伦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许峰律师本周末将至成都中院参与调解百余投资者起诉五粮液虚假陈述系列案件。
经查阅相关交易数据,在2013年5月20日科伦药业公告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后,股价曾出现了大幅度的下跌,可以合理推测,科伦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四、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
电话:13701612286
QQ:408558028
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之前我们许峰律师团队的典型案例:
■我们代理的64位ST东盛(600771)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共计获赔510万元,是ST东盛系列案中,代理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的律师,该案2013年初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代理的20位ST沪科(600608)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亦顺利获赔,该案2013年3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我们代理的49位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2012年顺利获赔,该案系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后投资者民事索赔并且获赔的首例。
■近两年,我们还成功代理了新嘉联(002188)、中弘股份(000979)、江苏三友(002044)等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案,并顺利和解获赔。
■更早前至2007年,我们的成功案例还包括了投资者诉外高桥及普华永道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诉天一科技、银星能源、九龙山、开开实业、海鸟发展、中捷股份、华盛达、中关村等若干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并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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