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律师团队关于佛山照明提起管辖权异议对投资者索赔没有任何影响的公告
(2014-03-12 18: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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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股民维权恒天海龙宏磊股份 |
许峰律师团队
关于佛山照明提起管辖权异议
对投资者索赔没有任何影响的公告
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因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再次回到广大投资者的视野。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1月佛山照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广州市中院于2月裁定驳回佛山照明的管辖权异议,此后佛山照明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对此,我们认为,佛山照明提起管辖权异议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无任何实际意义,如无意外,广东省高院很快会做出驳回佛山照明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裁定,其上诉对投资者向佛山照明提起索赔诉讼没有任何影响,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事件回顾: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提起上诉
2014年1月21日,佛山照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在佛山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4年2月8日,广州市中院驳回佛山照明的管辖权异议,并在民事裁定书中做出说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适用于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2014年3月5日,佛山照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仍旧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律师观点: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 对起诉没有任何影响
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对管辖问题早有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佛山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异议。
我们认为,如无意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会做出驳回佛山照明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裁定,佛山照明提起管辖权异议对投资者向佛山照明索赔没有任何影响。
继续征集符合条件的佛山照明投资者
目前该案的诉讼时效还有近一年时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以向佛山照明提起索赔,索赔条件为: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之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佛山照明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参与此次索赔。
律师收费及联系方式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投资者获赔后根据获赔数额收取较小比例作为律师费用,如不获赔,分文不取。
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电话:18817202286、13701612286,
qq:408558028
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被罚始末回顾
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广东证监局认定公司在2009年年报、2010年年报与中报、2011年年报与中报里,未披露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对公司、公司董年长钟信才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2年11月5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佛山照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其中,2010年度违法事项主要包括:(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共同增资及收购股权事项。2011年度违法事项主要包括:(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佛山照明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负有责任的时任高管也分别处警告和3-15万不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