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律师团队公开征集美达股份(000782)投资者维权
(2014-03-10 2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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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团队公开征集美达股份(000782)投资者维权
案件基本情况
美达股份(000782)于2012年12月22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2]2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011 年 9 月 16 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时任美达股份董事长、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2 年 4 月 27 日,美达股份公告 2011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梁广义、梁少勋董事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均委托梁伟东董事出席会议”,但未披露梁伟东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2012 年 4 月 27 日,美达股份发布 2012年第 23 号公告,称近期获悉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因涉嫌单位行贿,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办理取保候审至今。
梁伟东被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美达股份 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临时报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
2011 年 7 月 20 日,梁少勋和梁广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梁广勋将其持有的天健集团等股权作价 3.55 亿元全部转让给梁广义,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梁少勋将天健集团的经营权、决定权,全部不可撤销授权给梁广义。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 D70 号《裁决书》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 2011 年 7 月 2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梁少勋不再拥有对美达股份的共同控制权,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美达股份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违规行为,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美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涉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处以警告、不同程度的罚款等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美达股份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向美达股份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美达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在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期间买入美达股份(000782),并在2012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律师费用
许峰律师团队致力于推进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参照国内外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惯例,此次征集的美达股份案件的律师费用安排如下: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投资者获赔后根据获赔数额收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用,如不获赔,分文不取。
律师合作:
从2013年年底开始,许峰律师团队欢迎各地律师洽谈合作事务,详情请关注许峰律师公众微信(公众微信搜索“许峰律师”)。
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8817202286、13701612286,qq:408558028 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关于许峰律师团队的基本介绍:
■截至2014年3月5日,我们律师团队正在征集代理的案件及进展还包括(相关征集条件可查阅许峰律师新浪博客或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许峰律师联系):
二、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000541,已有一百多个案件被法院受理)。
七、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
八、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
九、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
十、华鑫股份虚假陈述案
十一、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
十二、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案
十三、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
十四、鲁北化工虚假陈述案
十五、ST亚星虚假陈述案
十六、水井坊虚假陈述案
十七、多伦股份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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