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2013-08-27 10:38:53)
标签:
财经 |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 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 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件。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 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 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 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 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