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601899股民维权征集
(2012-05-12 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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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证监会处罚股民维权虚假陈述许峰律师财经 |
在2010年7月5日开盘至7月12日收盘之间买入紫金矿业股票,在2010年7月13日及以后卖出紫金矿业股票造成损失或一直持有股票可提起民事索赔,期间因受信息披露影响,股价曾大幅下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金矿业”)于2012年5月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2]10号)。公司曾于2010年7月19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编号:闽证监立通字1003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被立案调查(详见公
司公告“临2010-039”)。目前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
内容及有关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中国证监会认为,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发生的污水
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于这
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
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紫金矿业的违法行为,
陈景河、罗映南、邹来昌、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为虽然紫金矿业延迟披露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并非故意隐瞒污水渗
漏事故,但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首先应当
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告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利于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而不应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紫金矿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第一时
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
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紫金矿业下属企业和责任人员分别
进行了处理,但不能免除紫金矿业依据《证券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景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罗映南、邹来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给予警告。
三、董事会意见
“7.3”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紫金山金铜矿按照国家联合工作组提出的“原地
重建、高度设防,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重浮轻湿、源头治本,统筹规划、科学决策,
相互兼顾、齐头并进”的意见,以及“7.3”事故后续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达的61项整改
内容,全面转入后续整改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截至日前,有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紫金山铜矿有望于近期恢复生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
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
生。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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