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绿大地002200公告称,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判决认为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并作出相应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相关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因绿大地欺诈发行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而投资者无从获知绿大地及何学葵等是否已经上诉,虽然相关主体上诉可能性不大,但刑事判决的生效对投资者起诉以及充分维护上市公司绿大地及何学葵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故作出如下建议:
请绿大地002200在上诉期满后一到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绿大地是否已经对官渡法院的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如方便,最好能一起公告何学葵等是否上诉及相关情况,同时公告检察院方面就刑事判决提起抗诉等,以确定刑事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此举可方便投资者及时提起诉讼。当然,诉讼时效主要是督促权利被侵害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所以,对于判决是否生效的公告应该是对绿大地以及何学葵等更加有利的。如果绿大地不作出上述公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就无法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已确定受损,诉讼时效已经起算,难免再次发生当年蓝田股份(后更名为生态农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诉讼时效的问题。何学葵等高管也应该自费发布公告,说明自己是否已经上诉,判决是否已经生效等。
另,近日仍接若干绿大地投资者的咨询,截至12日暂时还在等待相关刑事判决生效,尚未向法院提交材料。呼吁绿大地及何学葵等高管为充分体现其认罪服法之态度,主动站出来向绿大地受损投资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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