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绿大地002200欺诈发行案小股东维权征集启事

(2011-12-05 18:28:16)
标签:

绿大地

虚假陈述

欺诈发行

st大地

002200

何学葵

股民维权

许峰律师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相关问题

                         绿大地002200欺诈发行案小股东维权征集启事

    2011年12月3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股票简称为*ST绿大地,股票代码002200,以下简称绿大地)发布公告称,绿大地及前公司董事长何学葵等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以及有期徒刑等刑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因绿大地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主要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在绿大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符合索赔条件的小股东至少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在2011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并且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绿大地股票而造成损失或者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继续持有绿大地股票(买入价格需高于20.42元)。符合上述条件的绿大地小股东可与律师联系咨询相关诉讼索赔事宜。

    相关提示:

    1、相关时间点的选定仅供绿大地小股东提起诉讼时作为参考,不排除在正式起诉时本律师将会作出变更;

    2、正式起诉需要在绿大地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提起;

    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十年中大部分案件小股东均获赔,个别案件因系统风险问题、揭露日确定问题等因素而未获赔,提醒欲提起此次索赔的绿大地小股东注意风险;

    4、此次绿大地小股东索赔案,律师费采取风险代理形式,在小股东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办案差旅费以及律师费等),原则上小股东需自己承担向法院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请咨询律师,案件受理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5、此次起诉被告除上市公司绿大地外,还可能包括何学葵等高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等,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

     电话:13701612286

     QQ:408558028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邮编:200081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