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ST夏新600057发布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获证监会核准,离恢复上市又近了一步,本人并不是*ST夏新600057的投资者,但首次在微博看到中国证券报记者发布的这一消息时还是挺开心的,因为我在2011年年初代理三位小股东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ST夏新60005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三套材料,后又多次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至今尚未获受理,而在*ST夏新600057重大资产重组获证监会核准后,或将很快恢复上市,案子或许就要获得受理了吧?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说: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却一直在审查、研究、请示,没有给我任何正式的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我多次打电话给厦门中院立案庭及民二庭,法官态度都很好,其中一位据网络上的公开消息还是全国优秀法官,但就是不同意受理这三个案子,电话打多了,立案庭的法官就把民二庭负责*ST夏新600057破产重整工作小组负责人的电话给我了,初打还好,后来便说他们不是立案庭,无权决定是否受理,至于法院内部的联系,要由立案庭跟他们协商,让我不要找民二。而再打立案庭电话的时候,立案庭的法官也很无奈,说还是要由“他们”决定是否受理,并说会继续帮我汇报。我相信这不是经办法官在故意难为我这个律师或者难为三个小股民,但*ST夏新600057虚假陈述案不予受理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不予受理是有理由的,只是无法以这个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罢了。理由是什么呢?那就是*ST夏新600057在资产重组并准备恢复上市,接触到的各方意思是担心股民起诉获受理后,后续会有更多股民加入起诉行列而影响恢复上市进程。在今年春节过后,自称是*ST夏新600057破产重整律师的人士曾给我电话,希望我先将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撤回来,以免影响其重整进行,但由于该人仅是电话联系,且没有提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解决方案,该事后来就没有了下文。如果该人士真是夏新方面律师,那看来是法院和*ST夏新600057达成了某种默契,法院能为一个企业的恢复上市而不受理与其相关的股民索赔案件,也足见*ST夏新600057的重要性了。一个在法院系统工作的朋友把这个不予受理的行为给我解释为“服务大局”。
很快,法院收到材料就将七个月了,看到上面七日内受理的规定,该作何感想呢?目前正在代理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民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受理环节就碰到这么大障碍的还是头一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从受理到审理虽然细节上总还是有一些瑕疵,但如厦门中院这般状况实在是已经非常稀有了。在立案环节就已经如此设置障碍,让人难免对后续环节等问题产生一些不太好的想象。
2009年11月17日,夏新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为2006年涉嫌虚增利润、将银行承兑汇票擅自披露为商业承兑汇票等多项违规,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时任总裁李晓忠、时任副总裁黄智辉3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该案诉讼时效到2011年11月17日届满,至今只有四个月了,不管厦门中院之前拖了多久,目前只是希望厦门中院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给予受理,以免给投资者造成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在夏新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7年4月14日以后、2008年2月29日之前买入夏新电子,在2008年2月29日之后卖出夏新电子存在亏损或在2008年2月29日后继续持有夏新电子的投资者。如有投资者在上述时间买入卖出股票,仍可与律师联系,虽然目前还没受理,但厦门中院总归会受理的,一旦过了2011年11月17日,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失去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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