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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起诉五粮液000858虚假陈述案指南

(2011-05-30 08:26:20)
标签:

五粮液

000898

投资者

000979

002188

600608

st沪科

st夏新

新嘉联

许峰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相关问题

    自2009年9月9日至今,持续一年多的五粮液(000858)被立案调查一事终于尘埃落定。五粮液2011年5月28日公告称,27日下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四宗违法事实,给予五粮液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五粮液两任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给予3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在2006年8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买入五粮液股票,并在2009年9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五粮液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五粮液(000858)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粮液(000858)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五粮液案管辖法院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最后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

    鉴于部分投资者在2010年已经办好委托手续,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近期将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续欲参加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投资者请按如下方式联系: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

    联系电话:13701612286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

    邮编:2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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