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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虚假陈述案终和解

(2010-07-27 17:11:12)
标签:

德棉股份

南京中北

天一科技

虚假陈述

许峰律师

中银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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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1

    中国证券报记者25日获悉,小股东诉上海外高桥[12.13 -1.62%]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外高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二审取得了最新进展,7月22日,在法院主持之下,小股东与外高桥方面已经达成和解。双方代理人已分别在和解笔录上签字,外高桥同意向小股东支付一定数额赔偿,加上此前与普华永道达成的赔偿,小股东损失将全部得到补偿。

    在当庭收到外高桥方面支付的款项后,小股东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已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外高桥的上诉。鉴于在5月份已经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撤回对普华永道的上诉,故该案在上海高院向各方送达准予撤回上诉裁定后将正式落幕。

    许峰介绍说,在7月1日上海高院组成合议庭进行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各方今年4月至6月期间曾在上海高院进行了沟通,并交流了法律适用、各方认为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下的损失计算、甚至提起上诉是否是小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存在争议的问题,各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虽然小股东方面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外高桥直至7月1日正式开庭前仍不同意调解。

    许峰表示,对被告外高桥180度大转弯突然接受和解深感意外。一审判决的争议主要是回避了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在上海高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未能通过二审判决的形式知悉上海高院对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很遗憾,但二审阶段两次和解,小股东获得较满意的赔偿也已经能说明一些问题。”

    许峰表示未来处理类似案件时,针对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持有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应按照虚假陈述基准日和基准价计算是否存在损失,而不是投资者必须在卖出股票后或起诉时股票价格低于买入价才存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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