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小股民对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71,下简称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经到了最后的准备阶段,代理律师近期都会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从公开信息来看,各方人士均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被告,那就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东盛科技2002年财报、2003年财报、2004年财报的审计机构,在该三个年度均对东盛科技财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2002、2003财报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04财报为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对东盛科技2003年度作出了《关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说明》,2004年度作出了《关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盛科技虚假陈述之主要违法行为为:
1、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截至2006年9月30日,提供资金余额为158858.31万元,2006年10月至12月提供资金发生额1233.66万元,2007年1月至12月提供资金发生额5001.54万元,2008年1月至4月提供资金发生额690.64万元。
2、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06年9月30日,东盛科技对外担保事项余额共计111234.83万元。
3、东盛科技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相应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
综合上述信息,作为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普华永道,认为东盛科技在2002年财报、2003年财报、2004年财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面前,东盛科技是否公允已经非常明了了,而普华永道给出这样一个审计结论是否公允呢?是否真如其在审计报告中所言,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面对证监会已经查实的结论,普华永道是否应该出来说一下他们的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呢?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审计机构侵权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需对投资者信赖其审计报告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对于普华永道在审计东盛科技2002、2003、2004年度财报时是否存在过错,到目前尚不得而知,而在东盛科技相关年报出现如此巨大问题时,根据虚假陈述及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将普华永道作为被告,要求其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基础上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是具有合理合法的基础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普华永道及东盛科技等所共同面对的,也绝不会像外高桥虚假陈述中那么幸运的只有一个原告了。投资者的诉讼或许会让普华永道们多思考一些该如何更加审慎地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了。给上市公司出审计报告,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负责,这或许也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普通投资者大多不是财务专业人士,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依赖性,如果审计报告有问题,投资者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作为东盛科技2005年财报的审计机构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东盛科技2005年财报也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2005年年报同样被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陈述,在这个基础上,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或许也有可能成为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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