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药业000605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10-06-16 13: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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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相关问题 |
[2009]16号
当事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药业,股票代码000605),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东润时代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陈军,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22楼1号。
张德鸿,男,1939年11月30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江陵县荆州镇御河村九组15号1栋4门3楼。
陈国强,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兼副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号1栋308号。
苑学梅,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清华大学精仪系。
何平虹,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上中路100号。
杨国成,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高家湾新一村26-3-201号。
邓万凰,女,1940年6月23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13号楼4门201号。
杨涛,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38号2栋1单元9号。
姚丽萍,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集体宿舍。
邱铜,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东村8栋302号。
姜伟民,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坑西34号802房。
袁世明,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时任四环药业董事,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燃料厂宿舍2号。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四环药业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会依法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环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四环药业2001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四环药业2001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三、四环药业2002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四环药业2002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一)2001年6月28日,四环药业为光大中南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3,155万元。
(二)2001年11月19日,四环药业为武华缆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
(三)2002年1月14日,四环药业为融华实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合同号:2002年房山(保)字第0001号,担保期限自2002年1月15日至2003年1月13日。
(四)2002年1月14日,四环药业为融华实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合同号:2002年房山(保)字第0002号,担保期限自2002年1月15日至2003年1月13日。
(五)2002年1月14日,四环药业为融华实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合同号:2002年房山(保)字第0003号,担保期限自2002年1月15日至2003年1月13日。
(六)2002年4月11日,四环药业为海特生物的技术转让费提供付款担保,担保额度为2,800万元。
(七)2002年4月15日,四环药业为上海数缘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02年4月23日至2003年4月10日。
(八)2002年11月16日,四环药业为海特生物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
(九)2002年11月18日,四环药业为武华缆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
(十)2002年12月4日,四环药业为东润时代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980万元。
四环药业未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四环药业2002年年度报告存在遗漏的行为违反了《年报准则》)(2002年修订本)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四环药业时任董事长陈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邓万凰、张德鸿、何平虹。
五、四环药业2003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环药业时任董事长陈军。
六、四环药业2003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七、四环药业2004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八、四环药业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一)2002年11月16日,四环药业为海特生物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
(二)2002年4月11日,四环药业为海特生物的技术转让费提供付款担保,经2004年11月7日变更,担保额度为600万元。
(三)2003年1月6日,四环药业为融华实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500万元,合同号:2003年房山(保)字第0002号,担保期限自2003年1月13日至2004年1月12日。
(四)2003年1月6日,四环药业为融华实业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合同号:2003年房山(保)字第0003号,担保期限自2003年1月13日至2004年1月12日。
(五)2003年5月14日,四环药业为上海数缘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03年5月14日至2004年4月5日。
(六)2003年6月26日,四环药业为融华实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3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
(七)2003年7月9日,四环药业为东润时代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880万元。
(八)2003年7月11日,四环药业为光大中南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
(九)2003年8月20日,四环药业为海特生物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
(十)2003年11月17日,四环药业为武华缆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
(十一)2004年1月2日,四环药业为融华实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合同号:2004年保字第0001号,担保期限自2004年1月12日至2004年7月9日,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
九、四环药业2005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八)四环药业因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的融资租赁合同引起诉讼。2006年8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2006年9月21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涉诉金额114.67万元。法院向中国银行北京西城支行发出冻结四环药业115.40万元的通知。
截至我会调查结束时,四环药业未披露上述诉讼和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九)2006年,四环药业因向上海数缘提供担保引起诉讼。2006年6月12日,因上海数缘到期未能偿还贷款,上海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向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建设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发出冻结四环药业银行账户的通知,冻结金额各为640万元。
截至调查结束时,此案尚未审结。
四环药业在2006年8月15日披露的2006-027公告以及2006年8月16日披露的2006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告了为上海数缘提供担保所引起的诉讼情况,但未披露其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实。
(十)四环药业与湖北新航线存在关联方关系,其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2006年2月26日,湖北新航线与湖北四环制药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58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7月1日。资金分三笔于2006年3月支付。
(十一)四环药业与光大中南存在关联方关系,其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2006年3月,湖北四环医药向光大中南划出192.82万元。截至2006年8月31日,湖北四环医药应收光大中南余额为192.82万元。
(十二)四环药业与武汉科技创新存在关联方关系,其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2006年3月9日,湖北四环医药向武汉科技创新划出427.17万元。2006年3月14日,湖北四环医药向武汉科技创新划出524.42万元。
四环药业没有按照《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十章第10.2.4款、第十一章第11.1.1,《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十一章第11.1.1的规定对上述信息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款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环药业时任董事长陈军。
十二、四环药业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一)2002年4月11日,四环药业为海特生物的技术转让费提供付款担保。2004年11月7日,担保额度变更为600万元。
(二)2006年,四环药业因向融华实业提供担保引起诉讼。2006年3月1日,法院受理此案。2006年5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涉诉金额3,400万元。四环药业位于北京顺义区的京房权证顺股字第00531号房产,四环药业的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016号土地、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296号土地被查封。
(三)2006年,四环药业因向海特生物提供担保引起诉讼。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于2006年1月4日起诉,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涉诉金额1,500万元。
(四)2006年,四环药业因向光大中南提供担保引起诉讼。2005年11月28日,法院受理此案。2006年2月17日,法院判决。涉诉金额2,700万元。四环药业的京房权证顺股字00127号房产,四环药业的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016号土地、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296号土地、京顺国用(2001出)字第0191号土地被查封。
(五)四环药业因向海特生物提供付款担保引起诉讼。2006年1月19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涉诉金额400万元。
(六)四环药业子公司湖北四环医药因在农业银行的贷款逾期未还引起诉讼,涉诉金额960万元。2005年11月22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七)四环药业因在华夏银行的贷款逾期未还引起诉讼。2006年7月1日,四环药业收到应诉通知,截至2006年8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涉诉金额5,190万元。四环药业的京房权证顺股字第00531号房产,四环药业的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016号土地、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296号土地被查封冻结,法院向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发出冻结四环药业930万元的通知。
(八)四环药业因在广东发展银行的贷款未能按期履行还款计划引起诉讼。2006年8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涉诉金额分别2,850万元和2,900万元。四环药业的京房权证顺股字第00127号、第00531号房产被查封冻结,法院向中国银行北京西城支行发出冻结四环药业5,750万元的通知。
(九)四环药业因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贷款逾期未还引起诉讼。2006年6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涉诉金额660万元。四环药业的京房权证顺股字第00127号、第00531号房产,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016号土地、京顺国用(2003出)字第0296号土地、京顺国用(2001出)字第0191号土地被查封。
(十)四环药业因与远东国际的融资租赁合同引起诉讼。2006年8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2006年9月21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涉诉金额114.67万元。四环药业在中国银行北京西城支行115.40万元被冻结。
(十一)2006年,四环药业因向上海数缘提供担保引起诉讼。2006年6月12日,上海银行提起诉讼,涉诉金额640万元。四环药业在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的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各为640万元。截至我会调查结束时,此案尚未审结。
(十二)四环药业与湖北新航线存在关联方关系, 2006年2月26日,湖北新航线与湖北四环制药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58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7月1日。资金分三笔于2006年3月拨出。
(十三)四环药业与武汉科技创新存在关联方关系, 2006年3月9日,湖北四环医药向武汉科技创新划出427.17万元。2006年3月15日,湖北四环医药向武汉科技创新划出524.42万元。
(十四)四环药业与光大中南存在关联方关系。2006年3月,湖北四环医药向光大中南划出192.82万元。截至2006年8月31日,湖北四环医药应收光大中南余额为192.82万元。
我会经调查认定,因四环药业时任董事张合斌任光大中南时任董事长,四环药业时任监事倪高平任光大中南董事,光大中南与四环药业同受四环集团控制,根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从2001年5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四环药业与光大中南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环药业未在200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四环药业2001年至2006年半年度未及时披露信息,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责令四环药业改正其行为,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四环药业2001年至2006年半年度未及时披露信息, 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四环药业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德鸿,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四环药业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万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四环药业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何平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六、对四环药业2003年至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七、对四环药业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邱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八、对四环药业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九、对四环药业2004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对四环药业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苑学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一、对四环药业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姚丽萍,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二、对四环药业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姜伟民,给予警告。
十三、对四环药业200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袁世明,给予警告。
另外,四环药业2001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部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鉴于其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再处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