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成(60038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经开始进行,后续投资者可继续加入。即日起开始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ST贤成(60038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需要联系我的投资者,可以给我打电话,13701612286,办公室为021-56663737转875,经常上网的投资者也可以加我的QQ和MSN进行交流,QQ:408558028,MSN:hdzfxufeng@hotmail.com,有任何不明白,本律师都将给予耐心解答。
以下仅代表许峰律师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本案时效
2009年12月22日,ST贤成发布《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故该日应作为诉讼时效起算,如无特殊情况,满两年诉讼时效届满。
2、本案管辖法院
ST贤成注册在青海,但公司公告的办公地址在广州,故许峰律师认为两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应受理该案。至于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讼,投资者可自己选择。最终是否由最高院统一指定某个法院来管辖本案,尚不得而知。
3、本案更正日,揭露日
2007年1月30日,ST贤成发布对外担保补充公告,对“大部分”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公告,而且该日ST贤成也停牌了一小时,构成本案更正日应无问题。但在证监会所提到“大部分”之外,小部分对外担保事项直到2009年12月22日ST贤成公告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才得知,在该日,除了ST贤成自身在指定媒体发布受到处罚公告外,《证券时报》等媒体在2009年12月22日也报道了ST贤成因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消息,对ST贤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故该日可界定为ST贤成虚假陈述案的揭露日。
4、适格买入期间,适格投资者
许峰律师认为,在2009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ST贤成股票,在2007年1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ST贤成股票,是该案一个大概的买入卖出期间,具体需由律师进行判断,而最终的适格期间应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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