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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03-23 11:41:28)
标签:

st威达

sst聚友

德棉股份

虚假陈述

许峰律师

天一科技

证监会处罚

杂谈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相关问题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0-012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3
月19 日收到重庆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6号),中国证
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2005年和200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威达股份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
(1)根据2005 年12 月31 日深圳市广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广渊)账面净资产等事项,威达股份对深圳广渊的长期
股权投资出现减值,威达股份应按18.18%的持股比例计提减值准
备,但威达股份未计提该项减值准备。
(2)根据2005 年12 月31 日甘肃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土地)账面净资产等事项,威达股份对金土地的长期股权
投资出现减值,威达股份应按18.8%的持股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但
2
威达股份未计提该项减值准备。
2、威达股份大北山林地租赁价格不公允
2004 年6 月14 日,威达股份与金土地签订了《大北山林地租
赁协议书》。协议中双方协商决定,威达股份将其所有的3.11 万亩
大北山森林公园林地以每亩每年225 元的价格租赁给金土地开发
使用。金土地租赁威达股份大北山林地是关联交易,2005 年支付
了租金合计6,999,750 元。威达股份只提供了一份当地每年租赁价
格200 元/亩的证据,证明大北山林地租赁价格公允的证据不充分。
3、威达股份少计费用
根据2004 年6 月30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深仲裁
字第613 号《裁决书》和2004 年8 月23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向威达股份发出的(2004)深福法执字第3307 号《执行通知书》,
威达股份应计提应付深圳市明志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
志迪公司)借款利息,但威达股份没有计提。威达股份2005 年应
计利息345,960 元, 虚增利润345,960 元, 少计应付账款
1,038,951.11 元;2006 年应计利息363,525.53 元,虚增利润
363,525.53 元,少计应付账款1,402,476.65 元。
4、威达股份对部分销售收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
(1)因威达股份2003—2005 年期间对莱芜医院销售业务的收
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威达股份2005 年年报账面虚增“其他
应收账—莱芜医院”720,000 元,虚增利润891,993.75 元;威达
3
股份2006 年年报虚增其他应收款720,000 元,虚增年初未分配利
润817,900 元。
(2)因威达股份2003—2005 年期间对安徽武警医院销售业务
的收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威达股份2005 年年报账面虚增“其
他应收款—安徽武警医院”900,000 元,同时虚减利润348,882.14
元;威达股份2006 年年报账面虚增“其他应收款—安徽武警医院”
900,000 元,同时虚减利润252,864.47 元,虚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701,016.05 元。
5、威达股份对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
2006 年9 月6 日,威达股份与中山千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山千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威达股份将其持有的
金鹿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鹿草)19.85%的股权全部转
让给中山千江,转让价格为2,142万元。2006 年9 月11 日,威达
股份召开了五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同意将持有的金鹿草19.85%股权
一次性转让给中山千江,并发布《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的公
告》。该公告中对中山千江的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和净
利润等披露不实,并且在2006年年报中未将此项交易作为关联交易
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威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
威达股份至2008 年8 月29 日才公布了2007年年度报告,未能
4
按期在2008 年4 月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威达股份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审计报告、相关协
议、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
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威达股份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
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和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6号)处罚决定
根据通过威达股份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的签字
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职务、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威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吕建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文民生、乔贵生和魏万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
款;
4、对刘学仪、张世田、吴雄军、王炳燃、陈洪东、刘通和常
5
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公司整改的相关说明
公司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6号)和2007 年9 月6 日
深圳监管局《关于责令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
知》中涉及的事项逐项进行整改,全面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及时申
请监管机构对整改事项进行验收,公司将对整改验收结果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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