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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现谁的意志?(5月5日)

(2013-05-05 08:03:53)
标签:

法理

朱元璋

御制大诰

社会管理

贾春宝

杂谈

分类: 以史为鉴

法律体现谁的意志?(5月5日)

 

关键词:法理  朱元璋  御制大诰  社会管理  贾春宝

 

大明一朝,特别是在初创时期,是老百姓最为幸福的时代,不仅可以民告官,小民还可以直接给皇帝上万言书,直接指摘皇帝所犯下的重大错误,而且不至于有性命之忧;作为官吏贪污或者是做出有损人民利益的事情,都可以受到应有的惩罚,皇帝也会亲自审理来自民间的案件。

比如某商人见另一商人的新婚老婆紫色可人,在一起出去做生意的时候将其谋害,进而将其妻霸占,还生了两个孩子,原本生活很幸福,妻子却在无意中知道自己的前夫就是死于这个人之手之后,于是残忍地将两个孩子杀死,把那个商人也杀死之后去自首,朱元璋居然判其为烈女,不仅免于追究责任,反而被作为表率。

另一个案件说一个官员犯罪,按照律例应该是杖刑惩戒,这个时候犯人的儿子挺身表示愿意代父受杖刑,朱元璋感动于其孝子,而免予杖刑。虽然作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生杀予夺大权,但是如此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还是世所罕见的。

《御制大诰》是明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在朱元璋的时代,不仅皇帝亲自去当法官断案,而且把自己所审判的案例与自己的评论结集出版,成为《御制大诰》,洋洋洒洒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

《大诰》三部书,数百个案例,来说明本朝褒扬与贬抑的都有哪些行为准则,甚至不排除有那种为法律所排斥的行为。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共印数千万本,从城市到乡野,每家每户的正堂上都供奉着一套《大诰》。

 

按理说,法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律条为准绳,杀人偿命,功过难以相抵的,但是朱元璋却在断案与著书中推崇仁义忠孝,任何与此相关的罪行,似乎都不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会被作为被时代效法的楷模。

假如法律僵死教条成为让人可以任意钻空子的工具,虽然貌似公正,但却难以取得其应有的效果。如果法律真的不偏不倚地做到公正,也就难以体现。

究竟法律如何体现其公正?是用文字条文的方式,把人的行为束缚在条条框框之中,还是用常识去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之中,只知道用条文去框,只有法律方面的高精尖人才与社会精英,才能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该被如何定罪量刑,但是欧美法系却是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判断并在量刑的时候参与意见的。

 

法律是需要有偏有倚的,否则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至少是需要扬善惩恶,需要推崇主流价值观与社会道德规范的。公正也是相对的。

也曾经有案例,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差距,仅仅是在正当防卫之后,是否在停顿一会儿之后继续对曾经对自身侵害的人进行伤害。因为在正当防卫之后,双方的力量对比已经平衡,当继续进行过当防卫,就会使得天平重新失去平衡,那个时候,正当防卫者就会沦落成为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了。

防卫过当的情况告诉我们,即使是对别人构成伤害的恶人,都可以在停止伤害行为之后被宽恕甚至被保护,拥有一个正常人基本的权益。如果这样的转化符合法理精神,那么由于被伤害者的防卫行为而对其导致的伤害,是否就意味着等同于其所理应承担的惩罚?假如这个逻辑被广泛采用,那么跟滥用刑罚有何区别?

 

从朱元璋的御制大诰,到当今欧美法系所推崇的陪审团制度,我们看到从帝国时代的皇帝意愿,到以民为主的制度中,从百姓常识的角度去进行褒扬与惩戒,法律所体现的是国家的主人的意愿,反观大陆法系所遵循的精英断案制度,虽然更加注重依据和准绳,以及权威的司法解释的作用,但体现更多的是学者与官员的意志。

 

贾春宝

2013年5月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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