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真的有利于社会吗?(6月6日)
(2012-06-06 0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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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政治制度完善贾春宝杂谈 |
分类: 宏观经济 |
有一种言论说:如果一项管制政策是对社会有益的,那当一个政府官员违背它的时候,当然损害了社会利益。但是,在一些坏的政策管制之下,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却有可能有利于社会。因为他的腐败行为,纠正了这些错误政策给社会带来的损害。
这让我们得到了一个奇怪的逻辑,似乎违法犯罪是在为了法制化建设更加完善而做出贡献,而腐败者的腐败行为更是为根除腐败制度而做出贡献,不仅无罪,反而有功。
既然伤痛可以让人警醒,那么由此逻辑推导开来,给人造成伤痛的人,其伤害行为就不是犯罪,而是出于想要将其唤醒的友好行为了,至少其主观意愿是善意的。由此,那被伤害者就不仅不应该跟其有仇怨,反而需要感恩戴德了。
这种言论是出于对腐败行为的束手无策,还是为腐败者提供理论依托?
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真的是有利于社会的吗?从制度化完善的角度而言,似乎有些道理,但不论如何,犯罪依然是犯罪,不会由于其促进法制完善就可以逍遥法外;故意伤害依然要被惩罚,而不会由于其让受害者警醒就免除应该承担的罪责。
假如我们执迷于这样的逻辑,认为当制度被认为腐朽的时候,任何腐朽所造成的伤害都反而被认为是对腐朽的警示,警告我们假如再不改变,就会错过自行变革的最佳时机,同时会受到外力的攻击与破坏,自己终究免不了灭亡。
为了避免被剿灭,还是束手就擒的好。那么我们就陷入了是非不清的悖论之中。
有一句“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既然早晚都要喝,那么就在气氛融洽之中喝;既然最终都是要变革,那么自觉自愿地做出变革的结果,总要好过被革命的下场。既然暴力难以被抵抗,那么就逆来顺受吧!
这个逻辑所推导出来的,往往是让我们感觉别扭的结论,假如最终流行开来,也只能证明我们已经进入了价值判断混淆的阶段。
其实很多腐败的根源确实不是个人意志力薄弱的问题,个案之源源不绝,恰恰说明那不是个体行为,而是群体行为,是制度与氛围构成了腐败易于滋生的土壤。
几年前,重庆那个被打击的黑势力代表,曾经在临终之前淡定地表达“我的今日就是你们的明日”,如今一语成谶,当初把他绳之以法的那个人,最终也踏上了不归路。
菲律宾也是如此,一任总统被赶下台最为核心的罪名便是“贪污腐化”,随后,那个曾经把前任赶下台的反腐英雄,也被驱逐下台,罪名同样是“贪污腐化”。而且这个循环丝毫没有结束的迹象。
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五十步笑百步”,而是一种制度下,个人本能的体现。而制度的制定者更多的是为利益形成相应的机制。
一茬又一茬的野草被收割,根源不在于野草,而是野草所生长的环境所造成的轮回。
当初拿破仑滑铁卢惨败,并被迫二次退位,本来是可以避免没有尊严地投降英军的,但拿破仑退位之后,路易十八复辟,捉拿拿破仑。在无奈的情形之下,拿破仑向英军投降,并最终被囚禁圣赫勒拿岛直至生命的终结。这个事情让拿破仑的仰慕者与追随者扼腕叹息。
一朝天子一朝臣,比如大贪官和珅,虽然让民众唾弃,但却得到乾隆的庇护,直到乾隆做了四年太上皇之后驾崩。才被继任者嘉庆给和珅抄家并赐死,给了和珅一个追随太上皇而去的结果。
为官一任,如果长期做下去,必然会造成贪污腐化,而更多的是继任者对前任者的功绩抹杀,以及反攻倒算。反而那些世代世袭的诸侯贵族,在统治的时候不会为了短期之内的利益最大化就涸泽而渔,更多的会去追求一种长久稳健或者是祥和的氛围。
那么,分封建制的世袭诸侯,与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官员任免制度,以及多党制度下的轮流执政、三权分立相比,对民众而言孰优孰劣,似乎还真的需要理性对比反思呢。
贾春宝
2012年6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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