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超过1600万。在这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出现肇事肇祸的人数大概在10%左右,即160万人可能有肇事肇祸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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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
北京一家乐福门口发生持刀伤人案,一人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有精神病史,曾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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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
陕西洛川一男子当街殴打男童,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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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
深圳市宝安区一男子持刀砍伤7人。经警方进一步核实,嫌疑人覃某某有精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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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6月8日就《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为《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制制度。如何对这些有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疗,这对于保护精神病人权利、减轻家庭负担、减少社会公共安全减少风险都具有价值和意义。
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其实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提出的一项特别程序,旨在维护精神病患者自身安全及其他社会公众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囿于其程序法的性质,许多强制医疗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特别对强制医疗的场所、性质、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全国各地的操作与标准并不统一,甚至一些地区尚处于缺位状态。此外,对于精神病人的管控,由于缺乏相应细则,实践中有的病人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疗,有的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还有部分病人释放后重新流散到社会,强制医疗制度效果并不明显。
——法律问题专家
岳屾山
《条例》的出台很显然是从“法律到实施”的关键一步。《条例》重新定义了强制医疗所的属性,它是执法机关,而不单纯的医疗机制;规定了强制医疗所的运行模式,包括整个建设模式、管理程序、人员配置、操作指南等;对强制医疗所的经费实施了保障,单独设立帐户,由财政经费保障;并尽可能地提供了保护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各项权利,如申诉权、救济权、康复权、临时休假权等。这些详细规定,缓解了强制医疗机构在法律框架中的尴尬地位,为执行强制医疗程序提供了法理依据。一旦被判定为需要强制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后续如何接受治疗和如何管理的问题得以解决,为强制医疗提供了组织、经费、程序、权利保障基础。
加强和完善对精神病人群体的社会治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首先是对精神病人权利的承认,让他们及时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医疗治疗,减轻自己痛苦,也避免可能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事实上,一旦一种疾病不是个人能够控制、但是却可对自身或社会造成伤害时,已经从一个“私人事务”转化为“公共事务”,需要全社会采取集体行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很多都是贫困人员,他们的家庭负担也很沉重,政府和社会也有义务帮助这些群体能够渡过难关,这也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精神病人群体的及时预防、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及时康复和有序管理,不仅增加社会安全感,也为社会运行节省成本。与其事后花费很多代价和成本来解决问题,不如提前进行预防,减少问题发生的机遇。更何况,很多时候,一旦事件发生,它不具有可逆性,对于受到伤害的个人和家庭是不可估量的。
精神病人属于弱势群体,我们在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同时,也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同情和关爱。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只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一小部分,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又只是整个精神病人患者的一小部分,对于精神病人的关爱和行动还远远不够。我们在解决了其中最需要帮助精神病人群体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对整个精神病人群体有关心和帮助。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够在心理、行为和社会氛围中对精神病人歧视,只有不歧视的环境才能够使得精神病人及其家庭正视精神病并得到及时治疗。精神病人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最终需要个人、家庭、社会、企业和政府等多元主体的共同行动,他们需要以“合作生产”的理念来解决整个社会面临的精神病问题,让每一个人的精神更健康,生活更快乐!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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