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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呐喊声其实并不新鲜,近年来多次兴起。现在随着朋友圈的风行,而显得声浪更大。但是,这个呼吁靠谱么?这种一律死刑的做法,能遏制拐卖儿童么?这会带来一个更有力的法治中国么?
死刑,其实已经写在法条里。我国现有法律对卖和买都有处罚。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组织者或者拐卖妇女、儿童数量超过3人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以处以死刑。收买方最高可处三年以下刑罚,收买者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主要考虑到要降低解救被拐儿童的实际难度。
拐卖妇女儿童,令人深恶痛绝。其社会危害性,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增加。由于信息网络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使得涉及买卖儿童的犯罪活动情况更多、更快地被公开,更易引发公众的议论,形成全民关注态势。但是,法治中国的构建,需要讲法理,而不是靠煽情和泄愤。
拐卖行为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之大,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恐惧和痛恨之深已毋庸讳言。留守儿童增多,人际之间交往冷漠,也导致一些孩子没有被有效看护。社会流动性增加,交通的便利,让犯罪分子转移流窜更方便、更隐蔽,增加了破案难度。某些农村地区长期形成的观念,认为买孩子无罪,甚至认为抚养成人有恩。
对于拐卖儿童者,“最高刑可以死刑”与“一律判死刑”有着极其不同的法律含义。前者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后者则看似解恨却只可能增加犯罪分子的“搏命心态”,看似增强了震慑力却可能更增加了被拐儿童所面对的危险。
买和卖是不同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不同。目前对收买而言,打击上没有像出卖那么严。很多时候会从轻或免除。这里有为了降低解救难度的考虑。因为有时候去农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会出现被全村人包围、甚至暴力抗拒的情况。对于收买而言,如果仅是收买而没有其他行为的,最多是3年。这个“3年”的威慑力或许不够,业界也在讨论要不要把最高刑增加,以提高威慑力。但若直接判定死刑,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对死刑适用的认知。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步入深层。一个要点,就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都要落实,宽严都要依法,宽严都要适度。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回避使用死刑。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审理中,重刑比例相对已经较高。对于处在当前这个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死刑可用,但死刑要慎用。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立法层面要不断完善,执法层面更需做得更到位。
解决问题,还需要在收买被拐儿童的主要地区——广大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增加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干部们重要的引导、预防、管理作用。解决问题,也需要考虑并探索改进社会收养方式,让相关法规更有利于保障合法收养,让合法收养的渠道更加畅通。
总之,讨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是不是“一律死刑”——
要实事求是地讨论,而不是只图泄愤解气地讨论;
要用法治思维来讨论,而不是用违法法理的思维旧习来讨论;
要站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来讨论,而不是碎片化、表面化地来讨论;
要从尊重法治、依靠法治的出发点来讨论,而不是以试图用舆论绑架司法的方式来讨论。
央视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