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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陕西韩城挖坟:情、理、法一条都不占

(2015-02-11 2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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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陕西韩城市龙门镇政府为建国道服务区,强挖28座殉职职工坟墓。在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今天,在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光天化日之下,个别地方政府做出如此“情、理、法”皆有失的举动,令人失望甚至愤怒,亦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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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矿务局下峪口地区公墓位于龙门镇渚北村108国道旁。该公墓是矿务局为安葬历年来在煤矿生产中因公牺牲和殉职的职工专门征用,先后安葬了100多位因公牺牲、殉职以及部分因有工伤自然亡故的职工。韩城市要在国道旁建一个服务区,龙门镇政府负责,渚北村具体执行。虽曾张贴公告发出“自行迁坟”通知,但部分因公殉职职工家属与龙门镇协商未果。随后,该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强行挖坟,草率择异地重埋。


从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已调查情况看,此事件从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于情,任何一位普通人的坟墓,涉及迁移之事,都是大事。何况因公殉职的劳动者。如此强行野蛮挖坟,伤情伤心伤人,是对劳动者尊严的极大侮辱。


于理,就算是因建设发展需要,有迁坟的必要,那么,迁坟之前,都应与职工家属做充分协商;迁坟之际,都应尊重家属意愿,简朴但庄重地把事情办妥。


于法,强行挖坟之举,显然存在着“于法无据”之嫌。具体分析,至少有以下疑点:


首先,迁坟的动因,来自于韩城市政府的两份会议纪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一个省内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还达不到“规章”,更与“法律、法规”相去甚远。


其次,迁坟之事虽已在当地张贴公告,但在部分殉职职工家属与镇政府尚未有协商结果之际,仅由镇一级综治办协调,由村一级动工,便强行挖坟,更是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全无依法行政中极其重要的程序规则意识。


在一个现代社会里,情、理、法,都要讲。而毫无疑问,“法”是其中最关键、最重要的。围绕此事的前因后果和后续进展,相信媒体还会继续跟踪调查。在提出疑点之后,此处送给韩城市、龙门镇等当地各级政府有关人士两句话——


第一句: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行政机关做事的基本准则。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里再次强调,“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难题。凡迁坟之事,难免有情感纠结、诉求差异。越是难办之事,越要从提出动因到行政过程,从决策到执行,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上都严格依法办事。


这两句话都是全国党政干部正在认真学习的话。相信韩城的干部们并不陌生。但是,从“知道”到“做到”,从“偶尔做到”到“习惯做到”,至少依此次风波观察,韩城的很多为政者,还差着忒远忒远忒远的距离。


文/ 央视特约评论员 杨禹

来源/央视新闻

本期监制/宣明栋 主编/唐怡 编辑/王爽 何应竹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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