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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不支持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

(2016-10-24 19:54:21)
标签:

民间借贷

高利贷

非法收益

司法解释

金融创新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岳品瑜)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目前法院在就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针对民资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提出,要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不予支持。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商事案件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既要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

其实早在2014年底,最高法就曾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至此,长期处于司法弱势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逐渐被摆放至更公平合理的位置之上,这杆原本明显存在倾斜的天平被慢慢“扶正”。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当时就透露,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要贯彻始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北京玄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资深经济律师郭哲表示,随着众筹等创新融资方式的兴起,市场将出现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的经济行为,但本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是轻资产的新型民营公司,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更审慎地把握,不能让已经尝试着迈出一条腿的企业不敢再迈第二条腿。

具体到涉融资案件的审理,去年8月,最高法又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设定了两条利率红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这一利率红线,通过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变相抬高借款人的利率成本。

 

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怡表示,这条很可能是针对实践中许多小贷公司或互联网平台以利息以外的其他手段收取高额违约金或管理费的行为。显然最高法院意识到这些问题,明确要求将不合理且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有些交易平台在2分利息的上限之外收取名目繁多的管理费、催收费,最终导致借款人不堪重负,显然破坏了正常的借贷秩序,构成新型高利贷。

另外,《通知》也提到,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http://money.163.com/16/1024/19/C45QB5JI002580S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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