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营非法期货被判全额返还客户投资款(附判决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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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营非法期货被判全额返还客户投资款(附判决书摘要)
某投资者因被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旗下会员单位欺诈开户炒"东盟油",短期内产生巨额亏损。5月25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7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8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历时不到2个半月。为四川法院的公正高效点赞!
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认同**法院在现阶段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我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在此后以有关申请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为由不做处理。我们认为这样做法不妥当,无论被告所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有无充分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仅有权力作出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被告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而无权认定其具有管辖以且剥夺被告对此程序的上诉权利。在我们参与的湖南省、广东省有关案件中包括广东省高院也是认可通过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方式对涉及仲裁和诉讼管辖区申请进行处理。……4、交易所于2006年经政府部门核准成立,并于2013年6月4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验收通过的通知》,而且早在2013年2月2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就发出《关于广西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该复函明确认定同意保留交易所,所以是取得包括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批准文件的合法交易场所。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约定有仲裁管辖协议,法院具有主管权。二、涉案“东盟铝”“东盟镍”“东盟油”“东盟铜”交易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多客户进行集中交易,为涉案交易提供了交易规则、制度安排和设施便利,符合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标准。”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5号)虽显示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但该两份文件亦明确要求:“……交易活动依法依规,以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不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保留经营资格的12家交易场所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依法依规规范运营,”故尽管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是该次检查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但其在本案中的经营行为背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
判决:一、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本金;二、被告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公证费1656元;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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