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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的温柔陷阱

(2012-08-29 21:08:16)
标签:

法官

坑害

当事人

违法审判

司法公正

杂谈

女法官的温柔陷阱

王德怡

20115月,原告某自然人甲起诉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某区法院立案。被告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过一二审,驳回了被告的异议。案件进入实体审后,法院主持了三次庭审。第三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分别召见原被告双方,告知如下:本案件相关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相关材料已移送至公安部门。

20128月,法院某女法官通知被告称:某自然人甲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从公安部门退回,公安部门没有得出结论,本案已由法院重新立案,重新登记案号,案件将重新审理;承办法官亦已变更,请重新提供委托手续和证据。

20128底某日,根据法官的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我是被告代理人,法庭是如何通知原告的不得而知。但原告及其代理人显然不知道此案已重新分配案号和承办法官,还以为是原案件第四次开庭。原告问法官:我前次的案件是如何结束的?一年来我为此案多次奔走于法庭和公安部门,原来的承办法官答应我一个月内出结果,可是我等了五个月也没有结果!普通百姓讲话还算数,堂堂法院怎能如此没有信用?

承办法官回答:你上次的案件已经结案了。原承办法官已经找你谈过话,告知你案件已经移送公安部门,你也在笔录上签字了。这也是一种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我刚接手这个案件,所有程序要重新开始。

法官又问:我这卷里怎么没有你方起诉状呢?看看你手头有没有起诉状?

原告从所带的资料中找到起诉状复印件一份。

法官说:你在复印件上签个字,重新提交一份吧。

法庭根据原被告前案中三次开庭的证据重新组织了一次法庭调查,宣布休庭。休庭后,法官将被告单独请出法庭,令原告重新在起诉状复印件上签字——据我推测,法官定会提示原告把原起诉状复印件上的日期从20115月改为2012年接近庭审的一个日期。

这样的法庭令我的内心深处产生恐惧。

前次庭审,如果法院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后,公安部门应当给一个结论。如果公安部门没有出具结论,又将案件退回至法院,则说明没有犯罪事实,原中止的民事程序应当恢复审理。说“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是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是没有民事诉讼法依据的。原案审限已一再延长,如果恢复审理,该案的审理就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审限,法院便将原案件作结案处理。然而,原案件中的原告没有撤诉,双方没有和解,法院结案便没有依据。新法官要求原告在原起诉状上重新签字,则说明原告已重新起诉。这种签字具名的后果便是:导致重新审理的原因不在法院,而在当事人自身!这样法院便可在前次案件的卷宗中记载:原告重新立案,案件审结,可以归档!

就这样,在公堂之上,法官轻易的骗取到原告重新具名的诉状,完善了手续。同一个争议,被分配了两次,创造了双倍的GDP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没有意识到这一陷阱,居然没有给其当事人风险提示,令当事人将来投诉无门,这是一种失职。法官给当事人设陷阱,掩盖自己的错误,这样的法庭,还有公正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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