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取跳动的心脏,规避蓄意谋杀的临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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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庆功脑死亡标准器官移植捐献工作流程政策法规直升机健康 |
分类: 医疗改革.....原创 |
去一趟南方,收获之一就是听到令人惬意的蛙鸣......
但是......
枪声一响,医务人员迅速将尸体搬进救护车,在肚子上泼撒消毒液,争分夺秒地切开,取出肾脏......“我国将在3-5年内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我们将借用国际脑死亡标准,在有呼吸(或呼吸机支持)和心跳的情况下,切开一个人的身体,取出需要的一颗或多颗器官(心、肺、肝、肾)......
这意味着,割取“活人”器官的医师,如果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脑死亡证据,就会暴露在蓄意谋杀的临床风险!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以尽快的速度,将器官送到手术室,那里,另一个病人已经切开,迎接将要移植的器官。在这样的两台手术之间,我们应当如何沟通协调?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器官移植服务网络,直升飞机是缺不了的。
这意味着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多数乃至全部,都应当建设停机坪和紧急通道。有几家医院能够做到这些事情???我们要注意,我国医院的楼房的房顶子,一开始就没有设计用来停靠直升飞机。如果心存侥幸为之,房子别塌了!!!
这意味着医院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人员培训,包括器官捐献的同意表单。
这意味着“活人”身上割取器官的知情同意。我们的器官捐献公民教育,是否跟得上???需要几个3~5年???丈夫因车祸植物人,妻子摸着丈夫温暖的身体,她会舍得就这样同意医师,切开丈夫的身体、拿走一个或数个脏器吗???而且,在妻子接到通知,急忙赶到医院的时候,“器官有效”的时间已经浪费的不少了,因为签字同意所必需的时间,器官,可能已经失效了。
这意味着,如何建立一套公平的“器官移植等候清单”???“有后门”的患者,会不会排在后门,却先得到移植器官???
这是正确的事情——在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内容。但是,卫生部说,3-5年内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我看,这个时间表又是一张做不到的“蓝图”,或者,死囚器官的提供确实减少了(事实上,已经减少了),但是,活人器官的提供依旧没有增加。即使我国老百姓的思想水平已经“同意”割取他们亲人的器官,绝大多数的城市大医院,会因为没有停机坪而不能及时获取稀有的器官来源,毕竟,车祸很少!
慢性心力衰竭的患者,依旧罕有心脏移植的机会!
对于医师而言,最重要的是两件事情:(1)必需将脑死亡的证据纳入患者病历;(2)必需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器官捐献知情同意的工作程序。否则,任何一项失误,医师均有可能被起诉为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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