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商业风险
(2009-12-22 16: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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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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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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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从事任何交易,都可能存在三种不同的结果:盈利、亏损、盈亏相抵。但三者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可能准确预知的,只能根据现有的信息、以往的经验加以推测。且现今社会,社会情况瞬息万变,社会政治异常变化、经济政策变动、物价剧烈波动、自然灾害都可能引起社会经济形势巨变,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时由于收集信息的能力有限,人们无法准确预知发生经济变动的可能性。所以商业风险的发生具有客观性,人们从事任何活动只是在风险程度之间进行选择,而不可能实现风险的完全规避。但人们不能因此而放弃交易,只能在商业风险的合理预期上进行利益的衡量。
给商业风险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很困难的,因为因学科语境的不同,商业风险的定义差别很大。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的作用,使主体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背离,因而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财务管理学认为:“商业风险(也叫经营风险)是投资风险的一种,是指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是任何商业活动都有的。”国内合同法学者将其定义为:“商业风险是指商人或商业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因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笔者认为商业风险既可能引起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简单将商业风险定义为应承受的损失是不全面的。我认为是商主体从事商活动时预期收益在既定条件下(经济情势不发生巨变也不是不发生变化)实现的可能性,本文将采用这一定义。具体讲,商业风险有一下特征:
⑴商业风险的发生具有部分可预见性。由于商业风险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些为人力所不可控制(如不可抗力事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变动、罢工等);但有些却可以事先预测并施加影响。因为从较长时间看,经济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价格总是围绕价值变动。人们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现在掌握的信息,运用概率分析的方法,预测将来经济变动的情况,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专业的商业风险评估机构对企业的风险做出评估。但是应当看到,这种风险的预测是建立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其基本前提是经济不发生剧烈变动,因此这与情势变更是迥然不同的。
⑵商业风险具有部分可控性。人们对商业风险进行预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以减少损失,扩大盈利。商业风险的控制方法有很多,如多元化经验、转嫁风险、进行期货、套汇交易、建立风险基金、提高预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措施来防范风险。也可以利用风险来赚取额外收益,如进行投机买卖。而且人们掌握的信息越多,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也就越强。从事任何交易对于风险的认识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应有的专业认识,并且当事人对于风险的控制是其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⑶商业风险是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人们从事任何交易,都可能存在着风险,只是大小不同而已。人们只可以选择风险的大小(根据自己的预测)而不可能完全规避风险。因此风险只能降到最低限度而不可能完全避免。交易双方对于风险的预期可能不同,但对于发生合理的商业风险,都有共同的预期。
⑷商业风险引起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与机遇是孪生兄弟, 不仅同时存在还可以互相转化。一般来说,风险与收益大小成正比。风险越大,成功机会越小。但一旦获得成功,就可获得额外的风险收益。因此商业风险不仅可以引起利益的巨大损失,也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收益。商业风险有时可能引起一方利益受损,也可能带来盈利,并不必然使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且现代社会,一些特殊的交易,专以风险投机来赚取利润,如期货、套汇交易等。对于这些特殊的行业,本身以追求风险为获得利润的途径,为保护交易安全并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需要。
(二)商业风险的种类
分析商业风险的种类将有利于我们准确的把握商业风险的本质与特征,商业风险主要有两种:系统性商业风险与非系统性商业风险。系统性商业风险指对所有从事该行业的企业都有影响的风险因素,商业企业本身无法控制它,也不能完全避免。系统性商业风险通常是一些商业企业的经营环境,包括政治、经济、自然等所形成的风险。我国目前的商业企业的系统性商业风险主要有:①经济周期波动风险②利率、汇率、税率变动风险③价格波动风险④同业竞争风险。从以上风险的特征看,系统性商业风险是企业订约时无法预见也不可避免的。因此,系统性商业风险的发生可能导致所有的企业都面临巨大的损失的可能性。也可能引起企业利益的严重失衡,所以,在发生系统性商业风险是可作为情势变更处理。
非系统性商业风险,又称公司特别风险,是指对特定企业有影响的风险因素。商业企业本身可以控制,能够部分避免。非系统性商业风险,通常是企业的一些内部因素,包括组织、管理、经营、财务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是企业内部的自身因素,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非系统性商业风险主要有:①经营对象风险②经营方式风险③信用销售风险④财务风险。非系统性商业风险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因素造成的,企业本身可以预见并可以避免。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属于企业的过失;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应当责任自负,不应适用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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