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之罪
(2010-09-27 15: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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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牛建南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证券法》 |
内幕交易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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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本案例涉及的故事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本文就其中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症状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无可置疑地,资本运作高手刘守训必然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风险,但仍发生类似情况正是反映了目前部分上市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尤为突出的问题是董事会及董事犹如虚设。
如果金龙制药考虑进行重组或者业务转型以扭转目前颓势,董事会理应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对该事项进行讨论,并正式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和分析。更为甚者是,公司在发布非公开发行如此重大的重组公告时,难道各位独立董事没对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
从案例发现,整个故事仅由刘守训等极少数几个人操纵,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作用完全无法发挥,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制约制度处于瘫痪状态,而这也是部分上市公司具有的通病。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操纵下,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仅仅是上市公司的花瓶摆设,不仅没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更是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以至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案例中并未提及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我们权且将与媒体见面的公司副总牛建南当作董事会秘书。《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牛建南早期已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像,但是面对媒体时仍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仅仅听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违规使唤,无疑是对公司治理体制的践踏。
症状二:上市公司监管漏洞
经过近年来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得到有效的加强。然而,市场仍然不能杜绝内幕交易、操纵证券等违法违规现象,尤其在上市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期间更为频繁出现类似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所在的资本平台具有稀缺性质,一般而言公司股东、董事会及高管人员会努力扭转公司经营困难的局势,甚至不惜转变公司经营战略。正因为此,难免一些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会有急功近利的行为,以至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作为监管部门,在做好上市公司监管以使其更为规范的同时,更应该重点关注出现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弥补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漏洞。通过制度建设或其他手段,提前重点监管这些公司财务情况、经营决策或重大的信息披露等,而不仅仅是在发生类似现象后才进行事后查补。因为大多人敢于铤而走险,是对事后查补逃脱责任抱有侥幸心理,这必然对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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